粤财工〔2015〕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9-24 13:16:4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通知






粤财工〔2015〕41号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5年省财政安排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0.5亿元,由专业机构设专户管理。为做好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情况

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主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风险缓释基金的有关做法而设立,作为我省企业债券发行的偿债措施之一,提高了我省企业债券的信誉度,在一级市场发行时提高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降低发行成本。该笔资金具有备偿性质,专项用于当发行主体未能按时足额付息或提供担保的机构也未能提供代偿时,为发行主体进行代偿。风险缓释基金代偿后,即由托管机构联合发行人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发债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追索。资金采取“滚动使用”的组织方式实施。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及运营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补偿备偿方案,拨付补偿备偿款项,收缴追缴回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事项。

二、受托管理机构要求

(一)经营规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三)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备托管基金的人才队伍。

(五)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代偿率不高于10%,损失率不高于15%。

三、请有意愿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按要求认真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承接工作方案,于9月2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一式十份)、省发展改革委(一份)。


联系人:省财政厅工贸处,王远林,83170273

省发展改革委法规与财金处,王慧,83138696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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