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9〕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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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府〔2019〕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离粤或请假休假期间,可由省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省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广东。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司法厅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规章起草或实施部门承办、省司法厅审查,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审议。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须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省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省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

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二十八、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突出主责主业,制定并严格实施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而确需开展的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须一事一报并按程序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切实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努力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率、减负担、求实效。

改进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督查检查考核与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相结合,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更多采取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发挥省政府电子督查系统效用。健全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制度。强化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推进绩效考核,努力实现督考合一,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的重要决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 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的重要决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 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 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并于会前向省委报备;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省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协商一致的,附具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司法厅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省长离粤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提前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报备,副省长、秘书长离粤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委报备,并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请示报告,同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所在市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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