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9-25 01:40: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9〕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形成全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切实有效推动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高点定位、产城融合、绿色发展的要求,高标准规划建设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将其打造成为广东区域新发展极、滨海产城融合绿色发展实践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把握节奏,循序渐进推进开发建设。加强粤东新城与大南海石化区、临港产业园建设的互动协调,推动建设国家级临海产业重要集聚区。

二、赋予粤东新城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一)设立粤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粤东新城管委会),享有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并承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以清单形式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依法实施。

(三)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授权,以及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的管理事项,粤东新城管委会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建立直接请批关系,并报揭阳市政府备案。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或授权的管理事项外,揭阳市和惠来县政府将本级政府行使的经济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三、创新粤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机制


(五)支持粤东新城管委会创新组建和管理模式,在条件具备时探索设立法定机构负责粤东新城开发管理。

(六)支持粤东新城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粤东新城管委会统一协调下,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一站式”管理。粤东新城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提出意见建议,作为有关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支持粤东新城管委会组建粤东新城投资开发公司,开展土地整备、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及园区开发运营等业务。粤东新城投资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分享土地开发及增值收益、招商引资奖励等合法收益。

(八)支持招商局集团和省属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粤东新城开发建设。

四、加大对粤东新城财政支持力度

(九)支持粤东新城管委会按规定设立财政机构及金库,行使相关财政管理职权,享有相应的财税收益权和留成部分支配使用权。粤东新城区域内税收实行依法征收,就地及时缴入国库。

(十)2019-2023年共5年,省、市财政参照当年省、市财政从粤东新城分享的税收收入,安排专项补助。5年政策到期后,另行研究专项补助政策。重大项目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十一)粤东新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当地,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粤东新城建设发展资金,由粤东新城管委会支配使用。

五、支持粤东新城开展金融创新


(十二)鼓励粤东新城开展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创新。支持设立粤东新城发展基金。在省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指导原则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投融资业务。

(十三)在国家政策框架内,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粤东新城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粤东新城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利用革命老区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合规企业上市。

六、加强粤东新城土地管理和用地保障


(十四)加快办理粤东新城起步区用地手续,协调解决粤东新城起步区部分永久基本农田、水田与城市规划建设冲突问题,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研究解决粤东新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将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依法委托给粤东新城管委会相关部门实施。

(十五)省对粤东新城所在的揭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揭阳市在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粤东新城用地需求。粤东新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权限给予支持;对符合使用林地申请条件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即报即批。支持粤东新城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

(十六)支持粤东新城管委会按规定设立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积极争取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前期准备工作。

(十七)依法依规赋予粤东新城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方案等审批权限,支持粤东新城管委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粤东新城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手续,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出让、交易信息。

(十八)支持粤东新城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开展土地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创新,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价实行差别化管理。支持按规定设立土地信托,开展多币种信托基金试点。

七、支持粤东新城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为粤东新城未来开发建设奠定良好基础。统筹汕尾至汕头高铁惠来站与粤东新城规划建设。积极推进揭阳疏港铁路、粤东城际轨道交通二环及放射线的规划与前期工作。支持大南海公共码头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用航道和防波堤建设,省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开展陆河水唇至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高速公路规划研究工作。支持国道G238线惠来至普宁段改建改造。

(二十)支持粤东新城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交通、综合管廊、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优先纳入省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基金投资范围。

八、加强粤东新城规划和建设管理

(二十一)支持揭阳市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实现粤东新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支持揭阳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粤东新城自然资源条件和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划定和保护工作。

(二十二)依法依规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核发粤东新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权限。

(二十三)依法依规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权限,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审批权限。

(二十四)依法依规赋予粤东新城管委会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及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等环保审批权限。

九、支持粤东新城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十五)加强粤东新城开发建设的法制保障,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粤东新城开发管理条例。

(二十六)支持粤东新城优先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对自贸试验区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先行先试政策,经省相关部门同意,可在粤东新城同步开展试点。

(二十七)支持粤东新城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二十八)支持粤东新城加快推进一类港口口岸开放建设。支持粤东新城适时申报国家级重大区域发展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商事惯例接轨的制度,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形成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二十九)支持粤东新城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建设三甲医院,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支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医院。

十、支持粤东新城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教育机构

(三十)充分发挥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工程的引领作用,支持粤东新城引进集聚创新创业团队和紧缺拔尖人才。粤东新城管委会对在粤东新城企业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三十一)支持引进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石化等国家级、省级产业研究机构落户粤东新城。

(三十二)支持粤东新城引进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引进国内高水平大学举办本科院校。对于实际落地的公办本科高校建设项目,省财政一次性安排5亿元作为公办本科高校建设补助资金(不含研究生院),并按省内高校有关生均标准对学校运营经费给予补助。

十一、其他支持政策措施

(三十三)支持粤东新城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节能环保、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优惠政策。

(三十四)支持粤东新城符合条件的区域按程序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享受产业转移扶持政策。

(三十五)支持粤东新城按规定享有国家和省市给予革命老区的政策扶持,并享有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相关的政策扶持。

十二、组织保障


省政府加强对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的统筹领导,成立粤东新城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粤东新城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粤东新城开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揭阳市加强对粤东新城开发建设的组织保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粤东新城开发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粤府〔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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