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8〕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9-25 02:09:0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8〕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






促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我省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管网建设运营机制,有效降低利用成本,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多渠道增加天然气资源供应


在继续发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供应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大力支持省粤电集团、广州发展集团、深圳能源集团、深圳燃气集团、佛山燃气集团等省、市能源骨干企业和其他拥有天然气资源的民营企业建设LNG(液化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积极鼓励国内外拥有天然气资源的油气公司、能源企业参与我省LNG接收及储气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稳定可靠、价格合理的天然气资源供应格局。省能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惠州、茂名LNG接收站和广州南沙、阳江调峰储气库等项目建设;促进天然气接收站和调峰储气库向第三方开放,近期重点推进广东大鹏、珠海金湾LNG接收站向股东开放,中海油深圳迭福LNG项目向中石油开放,提高LNG接收站利用效率。气源供应企业应积极与上游国际资源供应方签订中长期购气合同,与下游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鼓励签订跨年度合同,确保稳定供气。(各油气企业和项目业主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能源局,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指导协调)

二、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机制


我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网分为三类:一是国家主干管网,即国家规划建设的跨省(区、市)陆上天然气长输管道(含途经本省的管道),主要将省外气源输送接入省主干管网;二是省主干管网,即列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跨地市的天然气输送管网,承接不同来源的天然气资源并代输至各地市城市燃气门站和大用户(大用户指燃气电厂、分布式能源站、炼厂和年用气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大工业用户,下同);三是城镇燃气管网,承接省主干管网代输的天然气资源或其他天然气资源,并输送至城镇居民、工商业用户等终端用户。

省主干管网由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管网公司)作为独立运营的公共平台,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各类气源和省内用户提供代输服务,收取合理管输费,同网同价。

各类管网应按照以用户为中心、合理就近供气的原则,降低输气成本。省主干管网尚未通达但国家主干管网已通达的区域,经省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国家主干管网就近向大用户供气,原则上直供专线不再额外收取管输费用。省主干管网已通达的城镇区域,可由省主干管网就近向大用户供气。各级管网应互联互通、互为补充。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天然气管网企业、城市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省管网公司天然气管输价格


2018年7月1日,委托省管网公司代输的电厂用户含税管道运输价格已降为0.15元/立方米;委托省管网公司代输的其它工商业用户含税管道运输价格已降为0.20元/立方米。今后,根据省管网公司代输气量增长等情况,进一步降低省管网公司代输价格,并对大用户给予适当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管网公司负责)

四、严格控制城镇管道天然气供气环节和配气价格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城镇燃气管道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大用户,城镇燃气公司不得以统购统销和代输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从严审核定价成本,严格控制利润水平,降低城镇管道天然气输配气价格。已利用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要在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间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对于总差价超过1元/立方米的城市,在整改到位之前,省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该市新建天然气发电等项目。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督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和规范管道天然气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建立健全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确保将降低管网管输价格和国家降税等措施产生的降价红利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切实降低用气成本。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用气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加快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2019年供暖季前建成中石油深圳LNG应急调峰站外输管道工程、中海油深圳迭福LNG接收站与中石油深圳LNG应急调峰站互联互通工程、中石油西三线闽粤支干线广东段;力争2019年底前建成中石化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工程韶关段、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干线与西二线干线韶关联通工程、粤东LNG项目一期配套管线工程。

加快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省管网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集中力量加快建设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天然气管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2020年建成通达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省天然气主干管网约830公里,包括韶关—广州、惠州—汕尾、揭阳—梅州、惠州—河源、阳江—江门、肇庆—云浮等项目。同时,集中力量补齐城镇居民天然气利用短板,推进城镇天然气管道建设,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促进天然气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实现各投资主体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注重管网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规划等相互衔接,加强项目用地用海用林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等方式,开辟项目办理绿色通道,缩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审批周期。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能源局、各天然气供应企业、有关管道建设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天然气储备应急能力建设

到2020年前,我省天然气资源供应企业应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各地级以上市形成不低于本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以集中建设为主;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市,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的地市政府和失信的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

各地、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供需预测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供需不平衡问题作出判断,科学组织天然气供应。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制订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预案,坚决落实民生用气保供责任,如遇供气紧张情况,按照“保居民生活和公共事业、商业、工业”的先后顺序应急供气,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气放在首位。不履责或履责不力的责任方要承担相关应急保供成本。加强天然气利用需求侧管理,积极引导用户参与调峰。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资源供应企业、城市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各级政府和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天然气基础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严禁厂房、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道保护,强化天然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运营安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天然气利用市场

支持城镇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农村天然气通达能力,引导城乡居民因地制宜使用天然气。各地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落实合同气量、稳定气源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排放指标、天然气管网建设等实际情况,有序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燃料“煤改气”实施。在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有序推进天然气集中供热建设,加快淘汰小锅炉,促进节能减排,压减煤炭消费。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促进天然气利用部门间议事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能源局等部门及有关地市、企业参加,及时研究协调促进天然气利用的有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粤府〔2018〕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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