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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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发〔2018〕23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发展民营经济信心不动摇


1.持续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的热潮。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阐释了民营经济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全面分析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科学提出了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为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根本行动指南。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见实效。要全面系统抓学习,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广大民营企业家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宣传宣讲等活动,以学习促进思想大统一、认识再深化、信心更坚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陕西落实落地。(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2.进一步明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7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已成为陕西追赶超越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时代,面对宏观经济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化增长动力攻坚期的新特征,要继续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时提出的“落实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要求,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的精神实质,紧紧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方面”政策举措,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转型发展为重点,以壮大市场主体为目标,以强化科技支撑为引擎,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力争到202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占比达到58%左右,民营市场主体超过300万个,真正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谱写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再立新功。(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3.着力夯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摆到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分内职责,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政策落实、难题破解、考核检查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快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每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将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机制,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县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评估,加强考核,强化问责,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把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精心组织实施企业减负行动

4.全面落实减税免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增值税等减税举措,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免税政策,确保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大气力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负责)

5.精简优化涉企审批事项和各类收费。积极推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快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018年底前,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严格落实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措施,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进一步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铁腕取缔各种形式的乱摊派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隐性负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6.切实降低企业用电用地成本。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政策,加快直供电改革,逐年扩大直供电交易规模,鼓励工业园区、抱团企业联合申请直供,实施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民营企业一般工商电价2018年内降低10%。实施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缴清;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全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7.不断优化金融机构服务。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评估工作,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将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与内部考核、薪酬挂钩,强力解决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力争三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严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清理不必要的“过桥”环节,严查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8.加快组建民营企业纾困基金。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救助行动,省级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10亿元,联合省内国资平台、券商、金融机构等共同发起设立规模5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对遇到短期流动性问题、具有市场前景且信用良好的省内民营企业进行财务救助,重点支持省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各地市要结合财力情况,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纾困,化解本区域骨干民营企业的流动性风险。(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9.着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省级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现有基础上,力争2019年达到100亿元以上,再担保公司要多渠道融资,力争2020年达到100亿元以上;2020年底前,各市要建立10-20亿元的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和所在市(县)财政按照40%、30%、20%、10%的比例分担,省财政按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推动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担保组织体系,不断提升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其发生的担保代偿由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强政银担合作,鼓励担保行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提高担保能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辅的全方位、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0.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严禁盲目抽贷、断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拓宽资金来源,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实现债权融资。(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1.扎实做好增信服务工作。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 陕西)和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商业保理等行业信用信息在内的金融数据库,逐步建立金融业征信平台和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着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支持银行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全省各工业园区(包括自贸区、开发区、双创基地、孵化器等)推动信用金融服务创新,实现“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的目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安海关负责)

12.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直接融资工具,推动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引导贫困地区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好中国证监会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总部挂牌的企业奖励2万元,实现融资的奖励5万元。开展债券融资工具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证监局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3.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重点行业领域放开为突破口,以清单管理为模式,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投融资和财税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实现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4.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坚决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快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彻底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有序推进石油、铁路、电力、电信等行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铁路、机场、电力、电信、油气勘探开发、互联网视听、国防科技、社会服务等领域。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设立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名单,面向民营企业公开发布。民营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项目建设、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途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投资,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力争到202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省属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形式,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全面提升服务发展水平

16.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全省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除“两安三重”(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外,尽量减少审批,2019年底前企业开办手续办结时间压缩至4.5个工作日。推动市、县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实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持续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网上登记及“微信办照”、简易注销等改革,再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和资料证明事项。健全执法联动和协作,开展涉企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行动,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7.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等各类服务信息,实现民营企业与政策精准匹配,解决政策获取“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体系完善、功能齐全、覆盖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服务体系。在全省推广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购买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人才培训、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支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负责)

18.完善有关政策执行方式。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艺术和管理方式,加强政策衔接协调,注重细化量化和落实落地,让民营企业从国家政策中增强获得感。公平公正落实去产能、去杠杆政策,重点在安全、环保等监管领域开展依法行政整治行动,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分析原因、精准施策,坚决禁止“一刀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多措并举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9.围绕重点产业推进转型升级。通过实施推进“双创”催生一批、招商引资落地一批、深化改革激活一批、加强配套带动一批、强力改造提升一批等“五个一批”工程,加快培育更多的民营市场主体。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陕西《实施意见》确定的大数据、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装备、煤化工等14个产业,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千企示范、万企转型”行动计划和“互联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家庭、信息消费等产业,进一步做大现代物流、远程教育等民营经济规模,推动民营经济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负责)

20.加大产业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省上已设立的各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投资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项目。整合已组建的军民融合、高端装备、大数据、新材料和工业技改等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不少于100亿元。设立10亿元的陕西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各市、县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提升装备水平等奖励。民营企业符合《陕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的新建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购置金额的5-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21.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对成功组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鼓励省内各类创新载体、创客空间向民营企业放开,费用低价从优或免费收取。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扩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比例。支持民营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新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5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支持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2.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围绕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引导民营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交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开展产能合作、建立海外营销窗口、参加国际展会等经贸活动。省级有关部门要发挥陕西自贸试验区、“长安号”国际班列等重要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在更大范围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入驻陕西自贸试验区,参与“一带一路”交通商贸物流、国际产能合作、科技教育、国际文化旅游、丝绸之路金融等五大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负责)

23.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围绕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协作配套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民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从2019年起,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负责)

24.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胆引入职业经理人和战略投资者。继续落实奖补政策,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双提升”。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区域品牌、省级品牌和中国品牌,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知名品牌。稳步推进民营企业家成长工程,扎实开展民营企业家特别是新生代企业家培训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市场意识、诚信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全面提升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负责)

七、大力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25.引导支持军民融合。推动军工单位吸引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不断深化和扩大“民参军”,发挥我省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以基础配套、零部件等为重点开展专业协作,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发挥“军工+区域经济”“军工+中小企业”协同效应,促进军地技术标准、数据信息、重点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军转军、军转民、民参军”和高精尖技术军民相互转化。(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建立军民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支持设区市设立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检验、测试、标准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易及中介服务等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设立服务平台分中心,省上按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年内按实际提供服务收入的2%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7.加大“民参军”项目支持力度。对成功参与军工单位改组改制的民营企业,通过基金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民营企业获得的国家技改项目、条保项目、国防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和武器装备总体型号、关键部件研制项目,按照贷款额给予贴息支持。对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的民营企业,需购置先进装备、技术及完善军品生产条件的改造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投资机构针对军品合同、军工项目、国防专利开发融资产品,省级军民融合投资基金优先给予“民参军”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对民口企业通过竞标承担的国家军工科研项目,按科研项目经费的3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8.营造公正的执法环境。坚决落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财产权政策措施,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规范民营企业涉案财产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统战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等负责)

29.完善民营企业维权机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原则,积极受理企业诉求,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引导行业商(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为企业代理投诉,并对投诉案件的查处进行监督。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严厉打击。(省委编办、省纪委监委、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等负责)

30.加快解决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清欠”行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减少“三角债”现象,全面查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物资问题,对民营企业应还尽还,对恶意拖欠不还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组织开展“化解产权纠纷”行动,重点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依法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和历史遗留问题,让企业家放心发展、放手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九、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1.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机制、民营企业家参加重要会议制度。稳步推进工商联和所属商会改革,健全部门与企业沟通交流、意见征询、政策反馈机制,确保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反映问题有渠道,解决困难有途径。(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32.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意见和政商交往行为准则,从制度上打消“不怕说不亲、就怕说不清”的疑虑,让党政干部光明正大地与企业家交往。建立加强民营企业家警示教育和监督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利用不法手段“围猎”党政干部行为,促使民营企业家自觉与党政干部保持健康清爽的关系。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对民营企业政策执行不落实、诉求办理不力、服务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问责。(省委统战部、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负责)

33.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省委、省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始终保持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奋发图强的精神面貌,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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