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9〕139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高法〔2019〕139号
各市、县(市、区)改革办(跑改办、行政服务中心)、人民法院、发改委(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检察院、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23号)精神,省委改革办(省跑改办)、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检察院、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9年8月30日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近年来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解决长期困扰破产审判的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痛点难点,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实现无产可破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部门合作,破解破产难题
1.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领导领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部门参加,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解决破产审判中的工作难题。各部门建立协调联系人,确保具体案件处理、政策协调时能够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各市、县(市、区)要加快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着力破解办理破产难题。
2.设立破产援助资金。省财政厅牵头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于12月底前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3.破解破产税务难题。浙江省税务局要在9月底以前提出措施,着力破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推动简易注销便利化。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在8月底以前提出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步骤,在其内部系统增设破产企业注销选项,明确凭借破产终结裁定书即可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由破产管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破产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持破产终结裁定书向税务部门办结税务注销手续。
5.积极探索破产土地、房产处置措施。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降低大宗土地、房产处置难度;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
6.强化逃废债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法院要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有关债务人企业的保全措施以及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7.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对于破产企业已为员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参保,但未能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相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情形,省人力社保厅要在8月底前提出解决措施。
8.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要进一步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
1.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省法院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探索在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较多、破产审判工作开展较好地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地方党政在人、财、物方面要对破产法庭的设立提供大力支持。
2.培养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对于暂不具备设立专门破产法庭条件的地区,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合议庭,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每年定期组织破产业务培训,通过会议研讨、论文征集等形式,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关联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等重点问题,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专业素养。
3.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省法院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积极争取在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破产审判探索新的制度通道。
(三)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缩短破产案件周期
1.制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规范性文件。针对破产案件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省法院要在9月底以前制定专门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等破产案件,实行简易审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2.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功能作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简便快速功能,探索执行程序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探索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探索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办案平台的对接,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询、控制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探索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深度融合。
(四)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便利破产财产处置
1.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财产网络拍卖方式,单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板块,适时研究制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2.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鼓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
3.优化浙江省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对接。省法院要进一步优化浙江省法院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对接。利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通过网上预约立案渠道探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降低立案成本。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破产审判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五)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1.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省法院要在完成省级管理人扩容工作的基础上,优化破产管理人考核机制,12月底前制定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强化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对于典型的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充分发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加强与各地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联系,加强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查询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履职保障。
3.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依托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律师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专题调研,适时举办业务论坛,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三、工作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理破产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社会敏感度高,各地改革办(跑改办)要加强统筹,各级法院、发改委(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检察院、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要加强部门合作,协同推进。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任务的落实和对接。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协同配合,优化破产审判的外部环境。各级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破产专项小组,民事庭、立案庭、执行局、审管处(科)共同参加,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执行力。
(二)注重宣传培训。要充分认识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向社会公众传播正确的破产保护理念,向企业宣传破产保护文化,提升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水平,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的知晓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出台的文件要加强条线宣贯落实,不断增强业务能力。
(三)强化监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办理破产改革工作情况的跟踪研判,协调协商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案例。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及抽样调查,发现短板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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