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8〕28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17 18:15:0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成年居民低、中、高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提高40元、60元、80元和40元。调整后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500元、850元和200元。
二、提高待遇水平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成年居民低、中、高档和学生儿童档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0%、65%、70%和70%。
三、实施时间
自2018年9月1日起,个人缴纳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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