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2012〕5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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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财办〔2012〕5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1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内容


(一)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提高资金项目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二、强化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三)认真收集和审核补助信息。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林地面积、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个人或家庭的财政资金。乡镇财政要认真做好补助性资金分配所需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包括各项补助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基础数据(如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助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受益对象的3%。补助信息未经乡镇财政审核签署意见的,负责补助性资金分配的上级财政部门不得受理,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财政收到审核申请(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认真实施信息公开公示。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对各种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资金发放情况、监督电话等,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在资金发放前及资金发放后分别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发放补助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其中直接补助到个人或家庭的财政资金原则上通过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确保补助资金支付及时、安全、便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补助资金。

(六)认真开展抽查巡查工作。补助性资金发放后,乡镇财政要及时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巡查。主要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抽查巡查情况要记入工作档案。

(七)切实做好发现问题的处理。乡镇财政对公示和抽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派人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的问题能够处理的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负责资金分配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乡镇财政上报的问题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予以落实。

三、严格实施项目类资金监管

(八)建立健全项目库。项目类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条件和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

(九)把握监管重点。乡镇财政要把县级以上财政直接下达或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以及本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作为监管重点,着力把好项目申报、公开公示、资金拨付、评估验收等关健环节。

(十)严把项目申报关。对县级以上财政直接下达或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以及本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应明确乡镇财政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从财政资金监管角度,明确专人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项目资金申报表中签署意见。未经乡镇财政签署意见,负责项目资金分配管理的上级财政部门不得受理。乡镇财政收到审核申请(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严把资金拨付关。乡镇财政要认真做好或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项目资金拨付的审核工作,实地查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执行招标制度、投资评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等。报账凭证未经乡镇财政审核签字的,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乡镇财政收到资金请拨审核申请(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二)严把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关。项目完成后,乡镇财政要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项目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乡镇财政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审核,对涉及技术审核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把关),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乡镇财政书面签署意见,未经乡镇财政签署意见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县级财政部门不得受理。乡镇财政收到验收申请(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三)监管项目资产的移交及后期维护。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监督建设单位按程序及时将项目资产移交受益乡村,由乡镇财政负责将项目资产计入受益乡村固定资产,同时落实资产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十四)认真落实公示制度。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县级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范围、立项依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时限、责任人和受益人、建设内容、招标采购、工程预决算、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认真做好抽查巡查。乡镇财政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十六)切实做好发现问题的处理。乡镇财政对公示和抽查巡查中群众反映或自已发现的问题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的问题能够处理的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纠正,不能处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负责项目资金分配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乡镇财政上报的问题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予以落实。

(十七)抓好跨乡镇项目资金的监管。跨乡镇项目资金的监管由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或由其委托项目涉及的乡镇财政分别实施,具体按(九)至(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八)协作监管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资金。对于除财政部门以外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县级财政负责将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传达到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应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协同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和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切实规范乡镇收支监管

(十九)认真编制部门预算。乡镇财政要将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性收入、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指导同级各单位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将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要接照国家政策规定标准及公用经费开支定额编制人员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预算,将项目支出明确到具体的项目及用款单位。

(二十)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乡镇财政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按照省统一的非税收入项目库,使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依法组织非税收入,防止和杜绝私设项目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进一步深入“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会计核算管理,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强化乡镇预算执行监管。

(二十一)认真编制年度本级政府财政决算、审核批复本级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乡镇财政在做好本级财政年度决算编制工作的基础上,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所属单位认真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认真进行审查批复。对同级各单位决算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支出,要予以剔除,不予核销。

(二十二)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制度。乡镇财政在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同时,要指导和监督同级各单位落实预决算公开责任。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预算收入来源及数额,支出预算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各项收入预算完成的具体数额,各项支出预算完成的具体数额。

(二十三)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机制。乡镇财政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防止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乡镇财政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二十五)加强乡村财务管理。乡镇财政要在保证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自主权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村财乡监”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要进行专账核算。

五、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开展资金监管

(二十六)加强监管工作领导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省、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制定计划,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进行督导、抽查和巡查。县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监管任务,细化监管重点和关键环节。乡镇财政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监管机制。各级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精神,积极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二十七)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省、市、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股)室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完善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申报、实施程序等,增加乡镇财政审核环节,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监管职责,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向下级财政部门传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股)室。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应积极向同级部门了解其自身及其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乡镇财政和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乡镇财政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在收到乡镇财政监管信息反馈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股室传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股室和乡镇财政均应指室专人作为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

(二十八)严格实施绩效考评制度。上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体现正向激励作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县级财政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公开公示工作、抽查巡查工作、审核把关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市级财政应加强督导检查。省财政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经费分配挂钩,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十九)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财政职能,理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建设投入的管理责任。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合理定编定岗,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规模合理、作风过硬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各级财政要加大乡镇财政建设投入,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需要。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要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规划,推进乡镇财政工作信息化,实现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联网,提高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十)加强乡镇财政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大力加强乡镇财政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有关监管事项,严禁“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发生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点击下载

1.乡镇财政主要监管资金项目表

2.乡镇财政项目资金审核表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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