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6 23:42:0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沈阳、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5%以上,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沈阳、大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集中、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且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中、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统一。(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营口、铁岭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上述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的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省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市要在今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今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省政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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