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
二、治理任务
(一)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补救措施。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在合适地点建设规模适当、符合要求的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二)严格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
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三、治理步骤
(一)深入排查。
各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逐级部署落实。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逐一建立台账,该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完成。(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二)全面整改。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根据每个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理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三)监督评估。
省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市、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四、责任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中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省政府副省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各市每月20日前,要向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上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二)强化治理保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督指导,建立摸排整改情况总台账,细化时间节点,采取可行措施,抓紧整改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金科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唐国华 省教育厅厅长
魏举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 员:陈相元 省委编办副主任
唐抑非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庆才 省教育厅副厅长
石 菘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杜 卓 省财政厅副厅长
马 原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白 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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