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0-26 23:42:1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建设健康辽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及以下原则上不得增补。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切实保障供应配送

  (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化注册和认证,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国家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

  (二)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放管结合、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为主体、以满足临床需求为核心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临床用量、采购金额和生产企业数量,实行挂网采购。对通过国家谈判的药品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议价,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推动降药价。鼓励市级区域间联合议价、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促进全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完善配送供应机制。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建立和完善配送企业的考核、约谈、处罚制约机制及诚信体系,实行省、市分级监管、定期考核和末位淘汰工作机制,建立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运行规范的药品配送管理机制。对配送各个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四)推动按时结算药款。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在开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三维监测的基础上,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对辽宁省短缺药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辽宁省药品短缺预警预报》。发挥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和省、市两级易短缺药品会商指导专家组的作用,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原因分类应对,统筹采取协商调剂、约谈整改、邀请招标、撮合议价、药品储备、定点生产、应急生产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将军队所需短缺药品纳入国家短缺药品应急保障体系,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供需对接,提高应急保障和持续保障能力,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军区)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要树立国家基本药物在治疗中的核心用药意识,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改革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统计考核办法,实行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和采购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考核,以配备使用数量比例为主、采购金额比例为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以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数量占该机构药品采购总量比例计算,下同)应达到80%以上(含80%,下同)、采购金额比例(以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该机构药品采购总额比例计算,下同)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七)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为重点,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要从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发力,重点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比例,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尤其是医联体、医共体内部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基础用药目录要互相衔接统一,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促进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衔接。(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八)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要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也应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注,确保医生优先使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他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对国家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九)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开展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国家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医疗保障局)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十)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涉及基本药物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药品费用,不得对门诊或住院治疗额外设立用药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十一)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各地区应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对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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