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8日
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辽宁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省与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实施《“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市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划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1∶4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3∶2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4∶1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即第一档按6∶4分担,第二档按8∶2分担,第三档按9∶1分担。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省或市承担支出责任。市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给予合理补助;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或市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省或市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或市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管理,有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以下分担机制。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适当增加和上移市政府支出责任,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各级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明确,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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