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6 23:45:5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大局。坚决服务于全省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先安排涉及补齐“四个短板”和落实“六项重点工作”等立法工作,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

  (二)坚持通过立法来引导、推动和保障改革。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准脱贫、维护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三)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让立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四)坚持问题导向,立改废释并举。在认真完成新制定的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修改、废止的工作力度。对出台时间较早、管理方式落后、不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的省政府规章,坚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对年内力争完成项目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因客观情况无法按计划完成的,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预备项目,要积极做好相关调研、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在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积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执行立法计划情况,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要加强协调,可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提出的倾向性方案报省政府。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


  一、力争完成项目(共5件)

  1.《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省营商局起草)

  2.《辽宁省建设诚信政府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辽宁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省信息中心起草)

  4.《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沈阳铁路监管局起草)

  5.《辽宁省特种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共7件)

  1.《辽宁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省金融监管局起草)

  2.《辽宁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定》(省扶贫办起草)

  3.《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4.《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5.《辽宁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6.《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7.《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司法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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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辽宁省, 辽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