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8〕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校车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且均有维护校车安全通行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地校车管理专门机构,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管理职责。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严格校车准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做好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必备条件审核、发放许可证。按需申请的新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化校车,要引入退出机制,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三、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的落实,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管理档案进行备案;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工作,并配合教育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负责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负责对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根据职责,按照标准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按照标准对校车运行线路的公路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校车经过的公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职责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措施及时改善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校车行驶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积极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校车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进行安全检验、维护和保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随车照管人员要引导、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注意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安全落座,制止学生的各类危险行为;清点核实上下车学生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四)学校和学生监护人职责。学校应以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校车安全知识;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坚决拒绝乘坐非法或违规营运车辆,及时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能,加大工作力量,落实保障措施,为校车安全运营提供保障。
(一)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本地区校车管理专门机构职责,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二)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监控制度。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同时要积极推动配备校车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校车运行状况、校车行驶位置、车内外情况、上下车学生人数等信息进行监控,并对每台校车运行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及时掌握校车运行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关信息台账和学生乘车档案。
(三)强化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的安全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取得校车许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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