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5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8〕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发展滞后问题,努力办好公平优质的农村义务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坚持底线思维,实施底部攻坚,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原则,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统筹优化布局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到一县(市、区)一案、一乡(镇)一策,统筹优化两类学校规划布局。要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妥善处理学校撤并问题,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定、论证、公示等程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要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3〕147号)确定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和处置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要通过满足就近入学需求、解决上下学交通服务、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等措施,坚决防止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切实改善办学条件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装备配备标准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要求,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确保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20条底线”要求,乡镇寄宿制学校达到《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175号)明确的建设和管理要求。积极筹措经费,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完善编制岗位管理。各地区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重视加强两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编制岗位核定。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按每班不少于1.5名教师标准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核定附加编制,并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推进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努力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城镇同学段学校。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含城镇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促进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教师“无校籍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有关部门按照课程方案、班额、生源以及学校布局调整、交流轮岗等情况,调剂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有效解决县域内、城乡间、校际间、学科间教师超缺编问题。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现县域内优秀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实习和支教工作,对于经选派在乡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师范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改革教师培养培训。面向两类学校实施定向招收师范生计划。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组建乡村教师导师团队,充分调动优质学校智力资源,提升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教研机制,加大优质学校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的力度,推进教研人员定期深入两类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指导。(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
五、不断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向两类学校倾斜。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在编制乡镇中心学校年度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其管理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教育教学特殊性,对村小学和教学点按不低于100人单独预算公用经费,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生均不低于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两类学校正常运转。各地区要针对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六、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发挥中心学校统筹和优质学校带动作用。各地区要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统一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开足开齐开好课程。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32号)要求,推进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教育联盟、对口帮扶等办学模式改革全覆盖,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区学校对口帮扶,不断提升两类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加强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和管理,采取同步教研、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咨询等方式,发挥好优质学校、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体系,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健全优先保障、精准帮扶等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两类学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合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制,开展专题调研,制定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年),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及时解决两类学校在规划布局、经费投入、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要把办好两类学校纳入考核体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两类学校建设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监测重点,作为对各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完善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将两类学校全部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教育监督重心下移和关口前置。建立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两类学校开展质量评估,为教研指导和教学改进提供参考和依据。(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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