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8〕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理慢等问题,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创新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营商环境最优省建设,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行政审批事项,逐一明确具体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类型,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发布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内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在政务服务办公场所,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审批过程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统计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支持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同等对待。将申请人按要求可以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规范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行为。将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积极推进区域评估制度。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六)规范政府中介服务评审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需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事项,对应行政审批事项,逐一明确具体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对应具体审核事项,制定评审规范,明确评审流程、办理时限,纳入行政审批程序。审核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除此之外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七)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引导中介服务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均衡发展,破除中介服务行业垄断,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八)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九)明确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要求、谁监管”的原则,对应中介服务事项,逐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建立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失信惩戒等管理职责。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的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的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政审批局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界定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不承担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监管职责。〔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建立全省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在省(中)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确认的本行业、本地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基础上,归集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许可、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抽查结果、经营异常、违法失信等信息,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分类向社会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及信用信息,为申请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一)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审批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会同有关审批部门制定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二)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对垄断性强、短期内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价格监测制度,跟踪、采集、分析、研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变化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恶意上涨或下降时,依据其所在行业的执业标准,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约谈、提醒、告诫,督促和引导其合理定价。〔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三)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惩戒,对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自律。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五)建立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为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开发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依法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建立政府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需要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细化方案,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各项工作任务。省工商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抓总职能,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统筹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将推进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工作事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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