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工作规程(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中央转移支付统筹范围。
第三条 统筹中央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不超出现行中央转移支付管理有关政策范围;二是分类实施,区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采取不同的统筹办法;三是权责不变,各主管部门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不变;四是注重效能,建立重点工作清单,确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内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及时分配下达。
第四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为三类:
1.国家已明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地方政府没有二次分配权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2.国家未明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地方政府有二次分配权,但需要按照规定方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分配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3.地方政府可以作为财力统筹安排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对于国家已明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地方没有二次分配权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转移支付下达到我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30日内直接下达(大额资金或重点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具体由部门结合工作自行掌握)。
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管理,争取最大限度将我省相关领域急需安排的重点项目纳入中央补助范围。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申报的引导,优先申报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的我省急需安排的重点项目,并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预期效果评估等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部委的理解和支持,使我省急需支持的项目优先得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超前谋划项目实施、资金绩效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对以项目申报方式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专项资金实行限额清单管理。申请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请;2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定;1亿元以上的,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第六条 对于国家未明确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地方政府有二次分配权,但需要按照规定方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分配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提前确定对应领域全省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在分配中央转移支付时,集中一部分资金安排清单中重点事项,确保实现统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标。
从编制2019年预算开始,在编制下一年度省本级预算前,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中期(三年)工作规划,确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全省性改革、发展及重点民生工作任务清单,明确拟重点支持事项及资金需求,报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和省长审定。
中央转移支付下达到我省后,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重点任务清单,在符合资金规定方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集中一部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本领域全省性重点工作任务的初步意见,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转移支付其余部分提出分配意见,一并提供给财政部门(大额资金或重点项目,由主管部门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具体由部门结合工作自行掌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筹资金、注重资金绩效有关要求,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基础上,审核形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整体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30日内分配下达。对于中央财政执行中下达的2018年转移支付资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按以上程序办理。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年度执行中应及时跟踪掌握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调整变化情况,经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和省长审定后及时调整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结合调整后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制定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对于地方政府可统筹使用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量部分下达到我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急需安排的重点支出需求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指标30日内分配下达。
第八条 本规程第六条涉及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具体时限要求为:
1.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后,于2日内告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2.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要于收到中央转移支付指标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反馈省级财政部门。
3.省级财政部门在相关主管部门所提初步分配意见基础上,经沟通一致,形成资金分配方案,于收到中央转移支付指标20日内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于收到中央转移支付指标30日内下达支出指标。
第九条 中央转移支付的申报、分配和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项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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