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8〕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信息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项目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突出公开重点。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依法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政府网站为主要发布载体,积极利用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辽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平台,以及政府公报、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依法及时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推动将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开。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依法公开项目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依规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需求。
(四)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及时公开,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公开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考核力度。
省、市政府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监管措施。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情况、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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