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9〕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二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10-27 00:11:58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二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辽政发〔2019〕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沈抚新区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赋予沈抚新区管委会169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105项、行政确认13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50项。

  沈阳市、抚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与沈抚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权移交工作。沈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优化运行。

  附件:赋予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二批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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