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沈抚改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沈抚改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加快推进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18〕1445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落实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将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地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的标杆区、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区和辽宁振兴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建设始终贯穿示范区建设工作全过程。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的行动指南。
坚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根本动力。深入谋划改革发展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赋予示范区充分的发展自主权,依法依规下放示范区发展所需权限,给予示范区最大限度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区开展国家及省重要改革试点试验,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先行先试,营造优越的投资营商环境和创新创业氛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坚持统筹推进、联动互动,把共建共融共享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根本保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示范区与沈阳、抚顺两市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和生态建设等衔接,促进示范区与两市融合联动,共同谋划、共同规划、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强省直部门与示范区良性互动,发挥省直部门在顶层设计、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政策与资金优势,为示范区高标准起步、高质量发展、高效率推进、实现成果共享提供坚强保障。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示范区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创新生态体系初步建立,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取得突破,特色产业集群初具规模,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衔接贯通的发展生态初步形成,实现“三年上台阶”的目标。
到2022年,示范区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激发,新型营商环境全面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初步成为产业集聚高地,在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优化经济结构、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初步具备对全省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五年大变样”的目标。
到2027年,示范区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全面形成,产业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培育形成1—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成为沈阳经济区建设和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新增长极。
到2035年,示范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国内一流水平的投资营商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环境基本形成,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机制基本建立,建成体制机制新、创新能力强、开放程度高、营商环境好、生态环境优的示范区,形成对辽宁乃至东北强有力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成为支撑东北全面振兴的新引擎。
二、主要任务
(一)把深化改革作为首要任务,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1.探索跨行政区划建设示范区新模式。实行省直管体制,示范区列入省计划单列管理。采取街道(经济区)整体托管,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和联动发展机制,推进区域空间统一规划、产业错位发展、政策相互衔接、招商协同推进、管理融合联动、发展成果共享,构建示范区与沈阳、抚顺融合联动一体化发展模式。推动示范区逐步从新区管理体制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
2.创新纵横结合扁平化管理体制。纵向实行“管委会+街道”两级管理,沈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作为省委的派出机关、省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市、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横向构建“大部门+大科室”体制,可根据发展建设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额内自主设立、调整所属机构,报省委编办备案。
3.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职能配置,逐步将县级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街道(经济区)。
4.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将辖区内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旅游、文体、新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人防、劳动监察等行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5.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通过直接取消、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优化准入等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建设领域审批制度创新,探索投资项目模拟审批、承诺制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先批后审,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
6.深化行政服务改革。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权限不分层级、统一标准、统一受理。新设立企业全流程“一站”完成,企业开办的营业执照领取、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发票领取全流程“一站”服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实现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将示范区打造成为全省智慧化审批试点区。
7.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示范区内项目共享使用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文物评估等区域综合评估,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8.创新干部管理体制。鼓励示范区在人员管理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市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探索实行员额制管理,员额自主核定、动态调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探索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试点聘任制公务员。
9.创新人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分类录用、竞争性选拔、职级晋升、分类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容错纠错和激励约束等机制。赋予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与职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职级绩效工资制。
10.创新干部交流机制。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探索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双向交流制度。建立与省直部门、沈阳市、抚顺市、央企、金融系统等的常态化干部交流机制。
11.加强区域对接合作。探索以共建、托管、“飞地经济”等方式积极推进“一区多园”建设,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特色鲜明、集约集聚的产业园区,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的产业链条。依托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机制,与北京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对口合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人才培训等交流活动。
12.推进合作共建产业园。充分利用央企在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方面优势,开展示范区与央企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工作,推动共建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央企地方合作产业园。借鉴中德、中新共建产业园模式,建立面向日本、韩国、德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开放合作平台。
13.开展精准招商和专业招商工作。组建市场化招商队伍,对接各类协会和平台,省重大招商平台要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推介力度,积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落户示范区,吸引行业领军企业和省内重点企业在示范区投资发展。
14.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推行“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加快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深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支持组建开发投资等运营公司,全面授权负责资本投资、资本运营,开展基础设施配套、土地综合开发与利用、产业经济投资、资产运营管理、财产租赁、智慧城市建设、传媒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工作。
15.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全面开展民营企业帮扶包保制度。制定实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创新、融资、运行成本等方面问题。深入开展“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行动,推动民营企业创优做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使民营经济成为示范区活力的重要源泉。
16.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建立专家领衔、政府组织、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体系。建立各类规划编制统筹和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城市设计规划导则,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为现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样板。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和地下空间的保护和统筹开发利用,健全规划、用地、建设、产权、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17.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实现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力就业、社会管理等全方位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与特色小镇发展,统筹编制农村发展规划,促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
18.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行“一城一策”,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给予保障性住房资金方面政策倾斜。严禁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控周边房价,严加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
19.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制定与住房制度相配套、与开发建设方式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制定差异化用地政策。
20.降低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要素成本。按规定批准权限,争取对入驻产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适当减免,降低沈阳、抚顺两市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探索组建售电公司。
(二)把增强创新能力作为根本途径,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21.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创新中高端人才推选制度、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大数据、大健康、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等为重点,引导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22.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激励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落实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等改革举措,探索建立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间技术转移和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下属公司剥离,支持科研机构下属的科技成果转化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23.完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服务,构建快速反应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戒力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的质押登记服务载体。
24.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依托开发开放优势,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推进与先进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发展技术市场,加大力度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引导国际技术合作与贸易机构落户示范区,支持建设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
25.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支持创业孵化、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机构建设。重点发展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节能环保、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业。培育集聚一批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6.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支持设立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等政府基金平台、金融股权投资平台、金融创新服务平台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增强金融配套服务能力。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依法合规设立各类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天使投资人群体。
27.支持多渠道融资。推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新三板”“科创板”等挂牌上市融资。支持示范区内企业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规范运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筹资。
28.构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加快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双创”基地,尽快形成自主创新支撑体系。
29.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省内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有序向示范区流动。鼓励与中科院等研究机构、高校、企业联合建设研发平台和创新平台,鼓励申请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探索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30.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依托国家和省人才计划,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立健全前沿科技领域人才和团队稳定支持机制,探索在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31.探索开展人才管理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培训一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立柔性引才和交流机制,允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32.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设立沈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强化人才公共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到示范区就业创业,加大省社保基金支持力度,支持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和“双创”示范基地。
33.实施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设立人才专项基金,对特殊人才实行特岗特薪,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高端人才和特殊人才创办企业。
(三)把开发开放作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开放创新。
34.搭建对外开放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和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合作,积极引进一批利用外资项目,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大型国际合作计划,与跨国公司构建战略联盟,搭建技术合作平台。
35.加强与自贸区协同发展。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所取得的经验、措施、办法,优先在示范区复制推广。重点将自贸试验区“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制度创新的经验做法优先推广到示范区。鼓励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对接产业规划,寻求和探索彼此产业错位发展的合作契机。建立自贸试验区与示范区推进改革、协同创新、共享成果、开放共赢的工作机制。
36.加强对外开发开放。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资外资标准一致。建设面向东北亚的数字化贸易平台。支持建设符合实际需求的保税监管场所。
37.扩大金融领域合作。加强与国内外金融集聚区、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扩大合作领域,建立东北亚金融合作区,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政策优先在示范区复制推广。金融领域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允许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38.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地区),引入国际规则、惯例和管理标准,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高各类主体对示范区营商环境的满意度。积极打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鼓励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辽宁诚信示范区。
(四)把新兴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构建创新型产业体系。
39.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率先探索全域数字化治理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辽宁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积极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产业,全力推进先进计算中心和“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努力打造大数据产业集聚区、5G应用示范区。
40.大力发展大健康产业。以健康食品、生物治疗、康复辅具与健康养生、智能医疗、“互联网+健康”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积极引进相关健康产业项目,建设北方健康食品医疗产业园,打造国内知名的精准医疗产业引领区、高端健康服务示范区。
41.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产业。积极引入机器人相关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形成以机器视觉、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为重点的产业链布局。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与智能制造产业基地。
4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实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形成东北地区总部集聚区。加强供应链创新和应用。探索开展服务贸易试点。探索“大数据+智慧医疗”“精准医疗+健康管理”等模式,积极发展健康服务业。依托自然、历史等资源,加快推动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
43.大力发展金融产业。争取国家各项金融政策试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争取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推进普惠金融、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咨询服务、各类要素市场、金融科技业态集聚,推动金融生态小镇建设,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
44.加大基金支持力度。推动省军民融合基金、沈阳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省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等落户示范区。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领域和行业子基金。争取国家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体系试验,加快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服务同城化一体化,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示范区内金融机构按同城机构统筹监管。
45.设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银企融资信息对接,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完善续贷转贷政策。推进“银税互动”“银政互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与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探索中小企业债券、股权交易市场化机制。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帮助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
46.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借助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东北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优势,通过物联网感知、平台与大数据的采集与应用,为传统产业智能化提升提供支持。推动能源装备、煤矿安全装备、磁产业、应急装备等产业升级,大力推进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装备产业集聚带。建设功能磁性材料产业平台,研究设立磁应用技术研究院,形成全球最新磁应用技术发源地。
47.创新军民融合发展路径。探索“技术合作+企业联盟+产业平台”军民融合发展模式,以军民两用需求为牵引,重点发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海工装备、北斗卫星资源应用等产业;鼓励示范区的单位和企业充分利用机制灵活、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在新材料、新能源、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参与和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加快最新成果向军工领域转化应用。
(五)把绿色协调作为根本要求,大力推动绿色发展。
48.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鼓励发展绿色产业。探索绿色金融引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有效模式。建立入区项目负面清单及科学评估论证机制,拒绝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项目入区,有力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生态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49.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结合示范区生态现状和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用地结构,深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工业区和矿区生态治理,培育和引进从事生态修复和工业遗产再利用的专业化企业。加大对示范区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统筹示范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修复工程。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50.科学规划空间发展布局。统筹规划产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综合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51.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 同步发展,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提升就业创业水平,改善住居条件,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
52.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把智能治理思维、手段和模式贯穿治理始终,建设智能高效宜居新型城市,实现城市管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为交通、安全、环保、市场监管等管理提供高效联动解决方案,重点发展智慧民政、智慧教育、智慧监管、智慧综治、智慧医疗、智能交通、智慧旅游等,打造全省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样板。
53.加强民生服务保障。推进省内优质基础教育学校以分校、合作校等形式落户示范区,鼓励开展教育国际合作。推进示范区科教小镇建设,打造省级科普基地。积极引入布局优质医疗资源,创新与省属三甲医院及沈阳、抚顺两市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教育、科研、就业、交通、社保、住房、医疗、文化、体育、市场监管等领域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模式。
三、营造改革创新政策环境
(一)财政和金融政策。
1.财政预算单列,省财政安排年度经费和项目预算可直接拨付给示范区财政,并监督和指导预算执行和年度决算。
2.以2016年为基期年连续5年,除中央分享税收外,新增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额留存,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
3.省财力在统筹全省支出基础上,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建设。
4.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统筹安排其他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示范区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以及交通、水利、科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公共服务等领域。
5.支持按规定发行十年期以上的一般债和专项债,用于示范区建设。
6.支持利用市场化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7.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优先满足示范区出口企业退税需求。
8.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下浮“五险一金”比例。
(二)创新和产业政策。
9.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3000万元以上从事高端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非上市的入区企业,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10.对入区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2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入区企业A股上市给予补助;企业完成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补助。
11.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12.对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和央地产业合作、高新技术、产业配套、国际产业合作、加工贸易等落户的引领性、支撑性重大产业项目,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以及高税收回报的项目,给予一定基础设施资金补助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支持。
13.对注册一年以上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省级认定机构按规定进行认定。
14.对重点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6.对国家规定的转制科研机构以及列入省政府转制名单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税、房产税。
17.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获得奖励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财产原值为零。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酬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1.对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等要素的价格按工业标准执行。
22.取消入区企业水电气接网费。
23.设立10亿元的担保或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总额放大5倍以上,为企业提供无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质押贷款等,每户企业最高可获3000万元贷款。
24.设立10亿元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基金公司合作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每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基金退出时,其收益的50%用于奖励基金扩大再投资,或者其收益的20%用于奖励基金公司。
25.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示范区贷款或投资,示范区按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实现同比多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26.支持引进和依规设立金融机构,对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示范区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和设立其它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补贴。
27.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提供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博士后补贴等。对企业高管、特色人才在办理落户、居住证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入区企业员工工会会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8.对入区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示范区购买住房的,每月补贴1500元,补贴2年;选择租住示范区人才公寓的,2年内免租金。
29.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或在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0.对高校、科研机构在示范区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支持不低于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31.对区内为重点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至3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32.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33.对将生产基地和企业总部整体搬迁到示范区的省外企业或在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示范区配套的企业,搬迁支出与搬迁收入的差额部分及上年同期利润下降部分、企业为示范区配套生产成本高于原地差额部分,给予100%补贴。鼓励支持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在示范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在示范区纳税,在财政、投资等优惠政策方面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34.按照资源交易、利益共享的原则,实施“直供电”“直供气”。
(三)环保和土地政策。
35.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土地用途转为生态用地的,可以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
36.工业项目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7.实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单列下达。示范区土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38.赋予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同级的用地预审权限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修改审批权限。
39.赋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审查、转让核准和标准农田补充划入方案审核管理等权限。
40.对示范区的主导产业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对新上重大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沈阳市、抚顺市、省沈抚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建立领导小组定期推进机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定期总结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成果。
(二)落实工作责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向国家相关部委积极争取对示范区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规划,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情况。
(三)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上下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合力推进示范区建设。沈阳市、抚顺市要主动担当,尽职尽责,最大程度减轻示范区起步压力,全力支持配合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存量”债务,由沈阳市、抚顺市协助化解;对示范区“增量”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偿还。建立示范区和沈阳市、抚顺市合作分享新机制,形成协同推进、共享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考核评价。
成立联合考核组,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指导,完善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措施,将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进展、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专项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形成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五)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改革创新成果、典型改革创新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破除束缚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更加浓郁的改革创新氛围和文化。
附件:加快落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争取国家支持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2日
附件
加快落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争取国家支持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工作 |
责任单位 |
1 |
积极争取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区,推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
省金融监管局 |
2 |
积极争取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支持。 |
省发展改革委 |
3 |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按规定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 |
省金融监管局、 |
4 |
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 |
省金融监管局、 |
5 |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
省金融监管局 |
6 |
积极争取示范区内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比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示范区给予适当倾斜。 |
省发展改革委 |
7 |
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8 |
支持示范区建立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对生态用地探索“只征不转”并妥善解决相关失地农民保险保障。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土地用途转为生态用地的,可以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 |
省自然资源厅、 |
9 |
大力支持示范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
省发展改革委、 |
10 |
支持示范区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和产业基地。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1 |
积极争取中央级政府专项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等)投向示范区产业项目。 |
省财政厅、 |
12 |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落户示范区,支持建设国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 |
省发展改革委、 |
13 |
支持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
省科技厅、 |
14 |
支持示范区企业争取核高基、集成电路装备、移动宽带通信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项目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5 |
支持示范区区企业和重点项目争取国家强基工程专项支持。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6 |
支持示范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站,争取国家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7 |
借鉴中德、中新共建产业园模式,建立面向日本、韩国、德国、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开放合作平台。 |
省商务厅 |
18 |
推进在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 |
省科技厅 |
19 |
支持建设符合实际需求的保税监管场所。 |
沈阳海关 |
20 |
支持在示范区设立专利商标交易平台。 |
省金融监管局、 |
21 |
支持在示范区建设东北亚进出口商品数字贸易平台。 |
省商务厅 |
22 |
支持示范区税收体制比照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体制执行。 |
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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