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9〕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适应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训25万人次,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十四五”期间,全省培训累计130万人次,努力培养造就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二、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1.健全培训政策体系。面向全省城乡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配套出台各类培训项目实施细则,加强与经济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等政策的统筹协调,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组织实施体系。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创业阶段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1.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提升技能,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春潮行动”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持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远程培训,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各地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推进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技能培训。军人退役后可选择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鼓励职业院校吸纳适龄退役军人入学,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技能脱贫攻坚行动。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实施“雨露计划”和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推进实施项目制培训和扶贫载体以工代训,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以初次就业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以稳定就业为目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省残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回归社会特别培训计划。对服刑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等方式,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鼓励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落实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标准落实补贴政策。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推进实施重点工程,注重培养以辽宁工匠为代表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战略储备新型高技能人才。加强国际交流,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计划。落实技师培训项目,围绕企业和技术工人提升技能需要开展技师培训。重点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通过技能大师工作室(站)自主带徒传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健全创业创新支持体系,依托高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面向各类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创业创新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整合。鼓励支持各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重点创业人群的创业孵化载体。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应用。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空间作用,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优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提高培训供给能力。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推进职业训练院建设,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1.健全评价体系。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落实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政策,促进各类评价结果互通互认。积极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和动态聘用。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省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内、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开展以“技师杯”为代表的各类竞赛,对获批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实训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的我省优秀选手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机制,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报告制度,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定期编制质量报告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地区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岗位技术技能要求,建立培训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完善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名录、鉴定评价机构名录。结合“金保工程”二期,加快建设全省统一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数据全省联网。积极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各地区要将技能人才落户、学习进修等政策纳入本地区人才总体政策统筹考虑,推进技能人才平等享受待遇。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含企业自主评定的工匠技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各级各类综合和专项奖励有机互补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
1.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继续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各地区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积极参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技能合作与交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强化教学改革,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分制等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完善职业院校管理人员、师资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完善教师聘任和职称晋升制度。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培养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名师、培训专业带头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各地区要积极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新职业研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保障。完善资金使用程序,做到依法依规、简便快捷、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捐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广泛开展“工匠进校园”和“劳模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结合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技能中国行、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和技能展示交流活动。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