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0-27 00:15:0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8〕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繁荣壮大乡镇经济,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方向与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位于各市、县(市、区)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分部分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明确园区名称、四至范围、面积等信息,统一上报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原则上每市“飞地经济”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

  (二)支持各市、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地与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各地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进我省“一带一路”建设。

  (三)“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合作与分享机制

  (一)跨省“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让利于市。利益分享期内,省财政从各市“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飞出地所在市(省财政返还部分不与其他省级返还政策兼得)。(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

  (四)市财政让利于县(市、区)。利益分享期内,市财政从各县(市、区)“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50%返还原县(市、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五)县(市、区)财政让利于乡镇。利益分享期内,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外符合要求的“飞地经济”园区,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实现的县(市、区)以下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六)统计指标共享。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属地化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同时,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供考核时使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鼓励与支持政策

  (一)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从2019年开始,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辽西北3亿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资金用于辽西北各市“飞地经济”园区“七通一平”、园区所属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锦州、阜新、朝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安排省本级交通专项投资,用于“飞地经济”园区与路网连接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

  1.从2019年开始,每年整合3亿元“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10亿元专项资金调剂安排),用于各市“飞地经济”园区招商引资新落地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级创新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争取国家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创新链整合、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等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整合涉农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4.对落户到“飞地经济”园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所需农机具按照国家和省农机购置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整合资源要素,支持“飞地经济”发展。

  1.利用围填海存量,用于“飞地经济”发展用海项目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收储“飞地经济”园区低效用地,促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3.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用地,在当地计划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年度计划指标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提升服务能力,助推“飞地经济”发展。

  1.为“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对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中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组织审查时限由60日压缩至40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对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等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10—15万元经费资助,对其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企业迁入“飞地经济”园区,允许保留包括行政区划在内的原企业名称不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考评与奖励办法

  以市为单位,对“飞地经济”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对象为各市确定的“飞地经济”园区。省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经考核认定“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辽宁省“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条件

  纳入考核范围的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飞地经济”园区,明确园区名称、范围、面积等信息,统一上报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

  (二)落实“飞地经济”园区土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三)制定合理的“飞地经济”园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

  二、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各市“飞地经济”园区当年新增税收、单位面积税收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4项指标。对园区按上述指标分别排序,各项指标前30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一)当年新增税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资金分配系数分别为0.25、0.25、0.25),以每个园区当年该项指标占30个园区总和的比重测算得出园区该项指标应得奖金额。

  (二)单位面积税收额(资金分配系数为0.25),以每个园区当年该项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名前30名的园区打分,第一名得30分,依次递减1分,以每个园区得分占30个园区总分的比重测算得出园区该项指标应得奖金额。

  三、奖励办法

  (一)根据各市园区按上述4项指标测算应得资金额,汇总得出各市“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总额。

  (二)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等,以及对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0396.html

本文关键词: 辽宁省, 辽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