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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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18〕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1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7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和修改。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不相适应以及产权制度保护中有违公平的、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制度创新和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12号)

  2.《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会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号)

  3.《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4〕42号)

  5.《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9号)

  6.《转发省人事厅2007—2010年辽宁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3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0〕7号)

  8.《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号)

  9.《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4号)

  10.《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

  11.《关于加强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4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部分第(十一)项中“市、县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年报批一般控制在6个批次内。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个批次。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报批批次的,市级政府要向省政府做出说明,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正式履行报批手续。”

  2.删除第八部分第(三十六)项中“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用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直接查处,处罚到位,并进行公开曝光。”

  二、对《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作出修改

  1.第二部分(三)项修改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了附具听证笔录。”

  2.第三部分第(一)项中“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修改为“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比例,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作出修改

  1.第二部分第(一)项中“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和控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行业和产业链整合,推动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资源向重点优势企业集中,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修改为“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和控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行业和产业链整合,推动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资源向企业集中,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

  2.删除第三部分第(一)项中“加强与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沟通合作”。

  3.第三部分第(一)项中“利用科技指南针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创新成果和研发需求,开展精准合作对接”修改为“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创新成果和研发需求,开展精准合作对接”。

  4.删除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稳步推进盛京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翰华金控与相应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培育并优先推动中兴通讯、大连福佳、锦州博泽、大连港筹建金融控股公司”“支持大连港集团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5.第三部分第(六)项中“推进省内检验检测重点企业参与专业领域技术与管理标准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与能力的国际互认”修改为“推进省内检验检测企业参与专业领域技术与管理标准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与能力的国际互认”。

  6.删除第三部分第(七)项中“重点引导大商集团、兴隆集团、五爱市场、西柳市场等10家大型零售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7.删除第四部分第(六)项中“优先保障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的供地安排”。

  四、对《关于印发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修改

  1.删除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环评报告批复”。

  2.第十八条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出具试运行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五、对《关于印发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作出修改

  1.第二部分宣誓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2.第三部分宣誓仪式组织修改为:“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六、对《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作出修改

  第五部分第(二十二)项中“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推广‘互联网+电商产业园+物流园’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亚马逊、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唯品会等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完善线下物流网络。加强与中国邮政、顺丰快递、‘四通一达’等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修改为“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推广‘互联网+电商产业园+物流园’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完善线下物流网络。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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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辽宁省, 辽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