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10-27 00:17: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辽政发〔201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41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25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沈阳市、抚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与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权移交工作,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调整。省沈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优化运行。

  附件: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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