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0-27 00:17:3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辽政发〔2018〕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增强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遵循,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坚持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着力向乡镇倾斜收入和财力,科学界定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乡镇当家理财、招商引资、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激发乡镇自我发展动力,增强乡镇规范管理的能力,推动县域经济和县乡财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收入和财力向乡镇倾斜。在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强县级财政实力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适度下放县级财政收入和财力,激励乡镇加快发展经济,夯实财源基础,壮大乡镇自有财力规模,提升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

  2.坚持财权事权相匹配,适度上移支出责任。对应县、乡政府职能,按照收入划分和体制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上移乡镇支出责任,强化乡镇国库资金管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坚持统筹推进,平稳过渡。下放收入、科学界定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做到统筹兼顾。在加大向乡镇倾斜支持的同时,注重调动好县乡两个积极性,确保“三保”等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划分收入范围。按照收入和财力向乡镇倾斜、确保乡镇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进一步理顺县级和乡镇收入分配关系。对适宜留在乡镇征管的财政收入项目要全额留存,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对于县乡的共享收入,要提高乡镇财政收入的分享比例,激励乡镇加快发展经济,狠抓财源建设,做大财政收入和财力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县级政府不得在体制完善过程中无偿平调、截留、挤占乡镇财政收入及财力,不得影响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二)科学界定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规模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适度上移乡镇支出责任,体现对乡镇的政策倾斜。属于应由县级政府履行的财政事权由县级全额安排支出予以保障,不得要求乡镇安排相关配套资金;对于县乡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要根据县乡政府的职责范围以及收入划分情况按比例分担,县级财政要考虑乡镇财政状况,主动承担更大的支出比例和支出责任,鼓励乡镇因地制宜自主决定本地区的项目安排;对确属乡镇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在确保县乡财政基本运转的基础上,由乡镇财政自主予以保障。为保障政策连续性和新体制良性运行,原则上乡镇教师人员工资继续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据实核定收支基数。客观据实核定县乡财政体制基数,既要保障乡镇既有的财力水平不下降,还要保证县级财政统筹能力。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科学合理核定乡镇收支基数。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收入增量最大限度向乡镇倾斜,从2018年起,3年内乡镇新增的财力全部留给乡镇,3年后再视情况制定继续激励的政策。根据不同乡镇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实行奖补政策,加大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较快的乡镇激励力度。鼓励乡镇招商引资上项目,对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外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实现的县以下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同时,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行促进乡镇增收节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考核评定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效应的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财力分配与乡镇经济发展实绩挂钩,制定收入增量返还、未完成收入基数扣减事业性专项等政策,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省、市财政要进一步完善对县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县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转移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县、乡财政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区域均衡发展原则,重点向困难乡镇倾斜。在鼓励乡镇立足自身发展的同时,县级政府要统筹辖区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发展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继续加大政策及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县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体制规范运行。严格税收执法,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等行为。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原则,统筹安排支出预算。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设立金库或专账管理等方式,建立收入划分、征缴、入库(缴)、资金调度等制度,强化资金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全覆盖,加快推进乡镇国库电子化建设。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推进预决算公开,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察“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严禁乡镇自行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二)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市级政府要将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纳入对县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组织部门联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县级政府要根据所辖乡镇的不同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规模、收支平衡及绩效考核任务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财政发展目标作为考核乡镇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调整完善后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适时进行阶段性评估,年终对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三)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级政府要督促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加强督导、明确任务、增加激励等措施,有效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县管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分税制框架下的“分灶吃饭”等管理体制,做到既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又统筹兼顾、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积极主动发展经济,着力培植财源,加强支出管理,提升乡镇自我发展能力和基本保障水平。

  各县级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8年4月底前出台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设乡镇的区级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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