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市监〔2019〕293号《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6 01:32:45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豫市监〔2019〕2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具体要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统一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抽查事项工作指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文字未作修改。

二、操作步骤及要求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自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的;

2.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附件:【点击下载

1.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7)

2.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20)

3.价格行为检查工作指引………………………(32)

4.直销行为检查工作指引………………………(36)

5.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43)

6.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48)

7.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52)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引…………………(61)

9.工业产品生茶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指引(72)

10.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77)

11.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94)

1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05)

1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143)

14.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156)

1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核查处置工作指引…(171)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引……(190)

17.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引……………………(203)

18.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工作指引………(212)

19.右击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工作指引…(223)

20.检验检查机构检查工作指引………………(227)

21.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238)

22.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244)

23.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248)

24.商标代理行为检查工作指引………………(258)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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