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6〕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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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







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本市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参与的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6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到2020年底,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主要河湖实现水清、岸绿、安全、宜人,重要河道、湖泊等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总河长”制

市、区两级分别设“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区“总河长”为市、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总督导,分别由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对辖区河湖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区“副总河长”为市、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总调度,分别由市、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担任,对辖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市、区“总河长”办公室设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负责落实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决策部署,具体协调推进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事宜,并组织开展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市管河湖工作机制

市管河湖逐条设区、乡镇(街道)两级“河长”。区级“河长”由河湖属地区领导担任,负责明确河湖及周边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河湖及周边开展综合治理,统筹抓好市管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并对乡镇(街道)“河长”和区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乡镇(街道)“河长”由河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的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设立“河长助理”,由市管河湖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区级“河长”做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向区级“河长”汇报工作情况。

(三)区、乡镇(街道)管理的河湖工作机制

区、乡镇(街道)管理的河湖逐条设区、乡镇(街道)两级“河长”。区级“河长”由河湖属地区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河湖及周边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机构,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道的管护工作,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落实河湖生态环境管理、防洪、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相关配套资金,并对乡镇(街道)“河长”和区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乡镇(街道)“河长”由河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的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设立“河长助理”,由河湖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区级“河长”做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向区级“河长”汇报工作情况。

(四)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河长”定期巡查机制。市、区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巡查,区级“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乡镇(街道)“河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

2.建立工作例会机制。各级“河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和部署。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总河长”办公室要牵头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对落实“河长制”的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河长”要加强对下级“河长”、“河长助理”及有关单位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落实情况较好的区,市“总河长”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给予一定奖励。

三、工作要求

各级“河长”要按照“河长制”工作机制的要求,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各项工作。

(一)落实“三查”责任

1.严查污水直排。定期开展河湖排污口调查,摸清底数、查清源头,认真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排污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建立污水直排公众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2.严查垃圾乱堆乱倒。将河湖日常巡查责任落实到人,发现在河岸、湖岸和河湖内堆积、倾倒垃圾渣土等现象,要及时有效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严查违法建设。加大河湖违法建设排查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方案,逐步予以拆除。

(二)落实“三清”责任

1.清河岸。加强河岸湖岸用途管控,全面清理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低端业态,有序退出农业种植、养殖。

2.清河面。加强河湖水面清理设施维护管理,做好河湖水面垃圾和有害水生植物清理工作,切实保持河湖水面清洁。加强河湖生态环境用水管理,根据气象条件进行水资源精确调度,并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泄污蓄清。

3.清河底。做好河湖水质水量监测工作,每3-5年开展一次清淤疏浚,及时清除影响行洪的障碍物。

(三)落实“三治”责任

1.治理黑臭水体。要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认真组织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扎实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及其上游地区、其他新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全市范围内的黑臭水体。

2.治理河湖面源污染。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9年底,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全市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加大雨洪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及雨污分流管线建设力度,提高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环境卫生作业,有效减少进入城乡排水系统的污染物。加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严格落实“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转运、区处理”的工作要求。

3.治理河岸湖岸生态环境。建立河湖与周边生态环境联建联管机制,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环境管理工作要与其周边地区环境管理工作统一标准,统筹实施。

(四)落实中小河道管护责任

严格中小河道空间管控,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区管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涉河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要将河道清淤疏浚和水毁应急修复工程纳入区管中小河道日常维护范围,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河道防洪和生态功能。

四、保障措施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的支持,强化统筹、创新思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河湖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切实强化资金保障,市管河湖的生态环境管理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安排,区、乡镇(街道)的河湖生态环境管理资金及区管中小河道管护资金要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保障。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在河岸湖岸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聘请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河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开展优美河湖评选,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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