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7〕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25号
京政办发〔201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一年,也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一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做好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市委有关要求,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规规章,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市相关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要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注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吸收合理意见,对未吸收的意见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
三、认真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
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于力争完成项目和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对于调研项目和后评估项目,市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于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工作部署,对纳入清理范围之内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不能按时完成立法任务的,有关部门要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立法项目的立项审查和草案送审稿的法律审查工作,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时、高质量完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维护城市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78项。其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10项,包括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拟出台政府规章9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共17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政府规章9项;调研项目共48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28项、政府规章20项;后评估项目共3项。此外,开展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工作。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10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项)
1.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9项)
1.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2.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起草)
3.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5.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6.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7.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8.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废止)
(市邮政管理局起草)
9.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二、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17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8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3.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4.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市水务局起草)
5.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市文化局起草)
7.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8.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9项)
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2.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内部审计规定
(市审计局起草)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农业局起草)
5.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修订)
(市文物局起草)
6.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市体育局起草)
7.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8.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市维稳办起草)
三、调研项目(48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8项)
1.北京城市副中心城市管理条例(草案)
(市政府法制办、通州区人民政府起草)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3.信息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起草)
4.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7.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科委起草)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市科委起草)
9.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
(市文化局起草)
10.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市文资办起草)
11.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
(市中医局起草)
12.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团市委起草)
13.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4.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6.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18.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首都综治办起草)
19.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20.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21.燃气条例(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22.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23.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
(市民防局起草)
24.公共安全技防管理条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5.司法鉴定条例(草案)
(市司法局起草)
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市保密局起草)
27.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市民委起草)
28.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市民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20项)
1.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2.行政执法监测检查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3.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质监局起草)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7.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办法
(市南水北调办起草)
8.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9.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修订)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10.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若干规定
(市残联、市民政局起草)
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2.代征道路用地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3.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14.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市环保局起草)
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6.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8.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市民防局起草)
19.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20.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四、后评估项目(3项)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负责)
2.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物局负责)
3.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市公安局负责)
五、全面清理政府规章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对现行政府规章(1949-2016年)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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