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7〕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3号
京政办发〔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近年来,本市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构成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长足发展,为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用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等《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公民积极参与,全面加强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进一步提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减少火灾危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任务,不断完善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坚持规范管理。完善相关建设管理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和考核。
--坚持综合保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提高保障水平,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为维护首都消防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快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市公安局消防局要会同各区政府,抓紧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规定,为全市消防站配备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与公安现役消防员混编执勤,承担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尚未规划建立消防站,且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乡镇,要抓紧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
(二)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
本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经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销。
(三)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
健全完善志愿消防服务体系和激励保障机制,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尚未建立消防站或者组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均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三、规范消防队伍管理
(一)严格招收录用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组织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并按照消防站建设实际进度,及时研究提出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额度计划,报市编办核准后实施。其他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负责。
(二)明确劳动关系
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保障、劳动报酬等内容。
(三)推行职业资格制度
专职消防员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专职消防员定级、晋级等的主要依据。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其他专职消防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四)加强训练管理
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训练、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执行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的执勤、训练、生活等制度。其他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由消防队组建单位负责训练、管理,接受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五)强化党团组织建设
切实加强消防队伍党团组织建设,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消防职业文化,提升凝聚力、战斗力。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业务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自行保障。各级政府可按照公安部等《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精神,对志愿消防队给予业务经费支持。
(二)明确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规定,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工资水平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0%确定,工资结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结合岗位等级、职业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并设立高危补助。其他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要参照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确定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业特点相适应。
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建立健全奖励机制
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及相关单位,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四)落实伤残抚恤待遇
对在参加灭火及应急救援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火灾防控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本意见的任务措施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大力宣传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在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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