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4〕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6 04:37:5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22日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止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依据,是推进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和分工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要求,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责任分解见附件1),严格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履职到位、措施落实。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

《条例》涉及规划、能源、产业、交通、财政等各个方面。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条款抓紧制定配套制度(见附件2,原则上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视情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三、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本市各级环保、城管和其他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重罚,并按照《条例》规定对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公布、曝光。对于构成犯罪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遏制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四、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的氛围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准确理解和掌握职责规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体公民自觉遵守各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市人大常委会已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2014年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将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定期开展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定期开展自查,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质量和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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