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6〕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三级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三级清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三级清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公布工作
(一)由市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在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市级)》、《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区级)》、《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街道乡镇级)》(以下简称三级清单)。
(二)各区政府要依据《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区级)》、《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街道乡镇级)》,组织区属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制定区级、街道乡镇级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以下简称两级清单),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区政府网站集中公布。
(三)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清单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在2017年3月31日前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二、加强清单管理
(一)动态更新清单。市相关部门负责全市统一的三级清单动态更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更新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告。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两级清单动态更新工作。
(二)逐步扩展清单覆盖领域。对尚未纳入政务公开清单的领域,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加强研究,在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扩展政务公开领域。要逐步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纳入清单管理。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公布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地区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规范完善公开依据和标准,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三级清单公布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两级清单公布实施工作的统筹管理。市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
附件:
1.《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市级)》(详见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网上公示)
2.《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区级)》(详见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网上公示)
3.《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街道乡镇级)》(详见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网上公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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