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6〕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3号
京政办发〔201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
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努力构建高精尖文化产业,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2号),制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依据《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DB11/T 763-2015)编制,将文化创意产业各业态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鼓励类为鼓励发展的业态,优先享受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优惠政策;限制类业态在限定区域内或限定条件下不享受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优惠政策,在限定区域和限定条件之外且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可享受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优惠政策;禁止类业态不享受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一)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工作的相关单位须执行《目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使用须执行《目录》。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在途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目录》由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目录》为2016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或修订。
(四)《目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目录
一、鼓励类(44个)
二、限制类(58个)
三、禁止类(20个)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