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5〕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56号
京政办发[2015]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管理,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下列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监察机关报送: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三)对政府确定的部门之间应依法依规相互支持配合的事项,不予支持配合的;
(四)不按照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或者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行政执法工作的;
(六)不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变相审批,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七)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等财经纪律的;
(九)在政府执法案卷评查、财政专项检查、审计等专项监督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十)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还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
(十一)其他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第三条 向监察机关报送问题线索应当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并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材料;
(二)案件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及调查笔录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四条 向监察机关报送问题线索实行双月报送制,每双月月底前报送;突发的、重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送。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问题线索进行初审,自接受报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报送问题线索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报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
派驻监察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问题线索报送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条 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不及时报送、隐瞒问题线索不报送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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