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5〕5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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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5〕51号





京政办发[201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抓紧修订本市相关法规,同时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炼油与石化、餐饮、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汽车维修、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落实阶梯式、差别化的施工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拒不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阻挠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违法主体不易确定的,积极开展现场执法。环保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编办,各区县政府。


(三)推进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措施。


依托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力争使大部分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在基层发现并解决。各区县政府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源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和重点污染源抽查,指导各区县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区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于2015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各区县政府。


(四)不断深化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机制。


依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针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违法排污、秸秆焚烧、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及油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等问题,共同开展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按照环境保护部“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和市政府“严、实、细”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摸清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深入排查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和环境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完善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区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要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全程督查稽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


(六)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或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予以取缔,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由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各区县政府。


(七)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全面梳理筛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重点清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污口和非法开采矿山的企业,依法坚决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政府。


三、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八)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区县环境质量状况,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积极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监管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九)加大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力度。


成立环保督查机构,建立市级环保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推进重点环境治理项目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跨区县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联合督查、重点督查、跟踪督查等制度,健全对督查发现问题的预警、通报、挂账、反馈、复查、销账等机制。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各区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各区县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政府。


(十)严格实行监管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一)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善与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将监督性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积极运用于环境监管执法、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以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为原则,进一步明确街道(乡镇)的环保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提升基础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十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


研究制定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标准化建设进程,全面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执法行为等;完善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和移动执法系统,环保部门开展现场监察执法全部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检查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至环境监察管理平台。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强化部门职责和协作配合。


研究制定各部门环境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避免职责交叉或形成管理空档。要进一步推进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着力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各项环境监管措施更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十六)督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切实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畅通“12345”等投诉举报热线和相关网络平台,及时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重要举报线索予以奖励。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处理、整改情况。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维稳办,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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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北京市, 京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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