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5〕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北京市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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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北京市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21号





京政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北京市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关于北京市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2015年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阶段安排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5年4至5月)


全面调查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5年6至8月)


选举工作全面展开,重点做好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选举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等工作。选举结束后,依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


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二、严格依法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依法设立、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2011]26号)精神,社区规模原则上在1000至3000户。各区县可按照有利于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在选举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社区规模,设立、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村民混居的村,居民户数超过500户(含)以上的,可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可成立居民小组。整建制农转居的村,也应及时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区县政府决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共5至9人。居民户数超过3000户以上的社区,应增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下属委员会,老年人口较多的社区可增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并配备若干专兼职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15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创新居民小组组织形式,平房或独立院落的居民小组可建立院委会,楼房居民小组可建立楼委会,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自治活动。


(三)依法依规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依法依规做好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选举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区县确定。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积极扩大基层协商民主,提高直接选举和每户派代表选举的比例。整建制农转居的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1.明确参加选举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规定,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时间超过1年的,均应参加全市统一换届选举。


2.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在居住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已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其他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权利。


3.依法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支持离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可由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建议,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后,向社区居民公告。


4.依法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同时可根据居住状况与便于组织的原则,分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无论采取何种选举方式,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站站长、副站长,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运转。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组成,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也要相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区县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本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第一责任人,所属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提倡和鼓励按照民主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将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将社区党组织成员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现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都有党员的目标。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契机,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运行机制,创新社区工作者管理方式,保障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和各项经费的落实,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按照分层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工作,确保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和选举工作人员熟知换届选举的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宣传周”活动,重点宣传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换届选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认真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引导工作,鼓励其通过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服务。境外机构或个人如采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活动,需履行有关程序。


(四)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要对本区县的换届选举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提前化解矛盾;对拟不参加选举的社区范围,各区县要严格控制到最小,且有足够的理由;因拆迁造成居民居住分散确实无法组织选举的社区,应及时按程序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问题比较突出的难点社区作为指导选举工作的重点,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对选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选举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选举信访接待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要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建立信访登记和复信制度,保证件件有回复;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避免发生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确保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要建立选举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每周向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通过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选举数据。


(六)切实保障选举经费


各区县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经费。对实行直接选举或每户派代表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社区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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