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5〕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3号
京政办发[201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但纳入调查摸底和规范管理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本市相对应的也一律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对可以合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科学合理地予以合并。同时,以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为重点,研究优化中介服务内容和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市政府审改办牵头负责)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1.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研究制定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2.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研究提出改革方案,由同级政府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编办、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3.消除中介服务信息壁垒。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审批部门要积极推进本部门与中介服务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将有关信息仅限于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使用,切实消除各种形式的信息壁垒,确保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享有平等的信息资源使用权。(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1.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规范技术性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3.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定期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中介服务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严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加强中介服务管理
1.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研究制定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市政府审改办牵头负责)
2.严格实施中介服务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或办理条件。各审批部门要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3.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监督。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将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等信息按照其类别分别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信用北京网”定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本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审改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级各审批部门要在全面梳理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清理工作意见,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部门相关规范管理措施,于2015年9月底前送市政府审改办。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推进本区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建议,于2015年9月底前将本区县规范管理中介服务的主要措施和相关清理建议送市政府审改办。
(三)狠抓工作落实。市级各审批部门、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本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项要求,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市政府审改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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