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5〕4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京政办发〔2015〕40号
京政办发〔2015〕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引导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本市贯彻意见,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本市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二)性质和构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本市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市和区县两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及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三)完善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要承担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及配套服务等工作;要按照方便服务交易主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配合政府部门服务其他相关机构的原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合理设置区县分支机构,由其负责所在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的复审,以及本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监测、信息报送和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通过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分支机构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五)因地制宜完善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托本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完善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本乡镇农村集体及农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
(六)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方案、履行民主程序以及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对农户采取转让和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变更工作;对采取转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及时做好流转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优先权。
三、依法明确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规范交易主体
(七)现阶段流转交易的产权品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八)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依法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拓展服务功能
(九)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十)拓展服务功能。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市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后续监管,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禁发展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造成土地损毁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相关部门组成的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相关区县政府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成立由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职责,负责对本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管,特别是要结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市和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监管。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在惠农政策环节,对具有公益性特征的交易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各相关区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降低交易成本,合理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适度减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
(十四)推动机制创新。市级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同时,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鼓励农民关注和监督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级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依法规范流转交易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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