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5〕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24号
京政办发〔201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现提出本市2015-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规范行政履职行为
1.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执行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2.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3.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立法,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二)完善政府诚信制度
5.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以及依法做出的行政决策、政策承诺、签订合同的履约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6.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强化政府诚信示范引导
7.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健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
8.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等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四)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9.鼓励重点企业推行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流程,整合交易信用信息,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五)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10.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逐步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强化市场信用监管
11.在生产、商贸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三、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七)健全社会诚信管理制度
12.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教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知识产权局
(八)提高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
13.2015年建成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4.引导社会组织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九)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
15.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税务师、评估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互联网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诚信档案,并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十)推进司法公开
16.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推进审判信息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
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17.建设覆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案件公开听证、案件公开审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18.推行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公开,完善重要和热点案件新闻发布制度,推进违法犯罪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9.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一)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20.建立全市公安、司法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1.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承诺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快行业和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22.利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公开、共享、应用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行业和领域间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交换。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部门
(十三)推进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建设
23.鼓励社会组织整合本行业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征信服务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4.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行业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化征信服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与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十四)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25.2016年底前将公安、民政、交通、税务、质监、旅游、环保、教育、科技、水务、文化、体育、法院、海关、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以及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分别纳入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6.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27.探索建立与社会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机制,推进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六、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
(十五)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28.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一批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9.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0.支持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课程。
责任单位:市教委
(十六)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
31.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推动信用服务机构确立行为准则。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2.规范信用报告查询、异议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置流程,建立健全维权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七、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十七)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
3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34.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守信会员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优惠和服务便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八)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与惩戒
35.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与惩戒。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36.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披露和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与惩戒。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7.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和谴责力度,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与惩戒。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九)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
38.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轻微失信主体给予教育引导,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披露和退出市场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八、加快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大力弘扬传统道德文化
39.将诚信建设纳入创建文明区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范畴,不断强化市民的诚信意识和自觉行为。
责任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
40.支持创作弘扬诚信的文艺作品,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北京榜样”的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网信办
(二十一)全面开展诚信普及教育
41.开展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人员等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42.将诚信教育覆盖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各领域。
责任单位:市教委
43.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强化员工诚信意识,引导员工诚信执业。
责任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
(二十二)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
44.引导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有特色的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网信办
九、加快推进创新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三)全面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45.完善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示范区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培育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产品与服务体系,形成信用服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发挥创新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二十四)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46.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推动信用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47.为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形成高效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管理和开放应用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产品,使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以良好的信用记录得到实惠;引导农户、农村企业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六)大力推进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创新示范
48.建立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工作机制,在信用制度标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市场、联动奖惩机制、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协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49.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50.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八)完善制度标准
51.2015年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与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52.2016年底前发布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53.2016年底前发布实施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推进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二十九)加强资金保障
54.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产品研发应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十)强化督查考核
55.2015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和落实。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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