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8〕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6 23:54:5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京政发〔2018〕13号





京政发〔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创造优良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将《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切实规范企业投资活动。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属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六、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采取专项政策支持其发展的重点地区,其规划范围内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可按有关政策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即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jpg


注:1.核准事项不包括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禁止和限制类建设项目。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级核准。


   3.保障性住房及共有产权商品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安置房(含棚改安置房)项目、共有产权商品房项目,以及历史遗留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限价房项目、危改项目等。


   4.属于经济信息化部门管理事项后缀“★”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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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北京市, 京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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