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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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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