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6〕19号
京政发〔201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收入征缴工作,确保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政策顺利实施。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既要保障各区既有财力,不影响各区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市与区财力格局基本不变。
(二)注重调动各区积极性。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各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上划收入通过体制返还方式给各区,确保既有财力不变。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异地纳税矛盾,推进各区均衡发展。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市与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返还和各区上缴基数。
(二)除在京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行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级增值税均纳入市和区共享范围。
(三)市级分享地方级增值税的50%。
(四)各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地方级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返还本市后,其中属于区级部分的,由市财政通过体制返还方式给各区,确保各区既有财力不变。
(六)在京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地方级增值税为市级收入,重点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各区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京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名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过渡方案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市与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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