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6〕7号
京政发[20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本市水资源严重短缺,2014年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0,水生态承载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大力节约用水是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保障首都水安全的根本之策。为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营造爱水护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充分发挥水资源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引导作用,切实把地下水管起来、把雨洪水蓄起来、把再生水用起来。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向观念要水、向机制要水、向科技要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节水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制度和社会环境,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节水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加健全,节水型区创建工作全面完成,社会节水意识显著提高,用水总量控制更加严格,用水效率大幅提升,主要节水指标全国领先,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节水型社会。
到2020年,全市年度新水用量控制在31亿立方米以内;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2亿立方米;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计划用水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约束引导作用
1.以水定需,科学编制城乡发展规划。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要求,加强规划和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贯彻“多规合一”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全市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生活用水控制增长、生态用水适度增长,增强城市持续发展能力。
2.量水而行,加快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通过实施“禁、关、控、转、调”等措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严格执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禁发展高耗水产业,加快压减、淘汰现有高耗水行业产能。以城六区为重点,推动部分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疏解,加快推进“小散乱”等低端业态撤并升级和外迁,有效控制人口规模,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节水农业。
3.因水制宜,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市、区水务部门要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统筹考虑京津冀区域整体功能定位、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各区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及产业升级转移、社会参与程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强化依法治水,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落实各区政府主体责任,细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2.严格实行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对于需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对于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对于不按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审查。
3.严格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遵循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和施工图,加大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验收合格的项目,要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制作节水设施清单并建立运营维护机制,确保节水设施正常运行。
4.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控制取水总量,严禁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水量。严格凿井审批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一律使用管网水,不再批准新增自备井,同时加快推进已有自备井置换工作;实行农业灌溉机井总量控制、增减挂钩,不再批准新增农业灌溉机井。
5.严格实行依法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制度。市水务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统筹“节水”与“洁水”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和执法体系,划定水体保护线,逐级明确执法主体和任务分工,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行为。
(三)强化行业节水,全面提高重点领域节水水平
1.加强工业节水管理。制定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严格控制工业用水总量。不断加大节水领域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冷凝水、冷却水循环利用,扩大再生水应用范围。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2014年的13.6立方米降到10立方米以下。
2.加强建筑工程节水管理。统筹做好各类建筑工程用水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取水定额,从严控制新水取用量,优先使用再生水。积极采取帷幕隔水等新技术、新手段限制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确需施工降水的,要做到抽排水计量收费、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和城市景观,严禁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市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施工降水计量收费管理办法。
3.加强公共服务业节水管理。市有关单位要密切沟通、积极协作,全面推进公共服务业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到2020年,该领域节水型单位比例不低于60%。逐步完善公共服务业用水户分级计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智能IC卡用水计量收费系统。
4.加强特殊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管。按照“总量控制、以量计征”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以用水户为单位的用水计划管理。积极应用科技监管手段,督促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以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安装用水数据远程传输设备,确保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计量收费科学准确。
5.加强农业综合节水管理。全面推进设施节水、农艺节水、机制节水和科技节水,使节水在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细定地、严管井、上设施、增农艺、统收费、节有奖”的建管模式,加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积极推广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努力实现农业高效节水设施和农用机井计量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养殖业节水改造,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到2020年,全市农业用新水量由2014年的6.9亿立方米下降到5亿立方米以下。
6.加强园林绿化事业节水管理。要选栽具有生态功能、环境适应能力强的树木、花草,配套建设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加强绿地林地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打造集雨型绿地林地。到2020年,城市绿地林地实现日降水量100毫米不外排,城六区公共绿地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灌溉比例不低于50%。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加强供水设施改造及运行维护。继续实施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最大限度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努力降低漏损率。强化用水计划管理基础工作,到2020年,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领域全面实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
2.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继续开展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行动,强化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进入市场。市水务局、市质监局要制定出台高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指导目录。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在老旧小区、农村地区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3.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城市开发、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洪水控制与利用工程,降低硬覆盖率,提升地面蓄水、渗水和涵养水源能力。中小河道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绿化造林等工程,要统筹考虑防汛安全和雨洪水利用,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实现雨洪水自然蓄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提升防洪排涝能力,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市水务局、市规划委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加大再生水循环利用力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加快全市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一律使用再生水。健全有利于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机制,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完善配套制度,落实专项资金,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量由2014年的8.6亿立方米增长到12亿立方米。
(五)强化综合施策,全面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效果
1.充分发挥教育宣传引导作用。坚持教育先行,将水情教育作为中小学教育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示范引领,各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节水工作“进机关、进部队、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建设一批节水教育基地,树立一批节水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舆论引导,通过节水大讲堂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2.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促进作用。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和特殊行业用水水价政策,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政策,健全农村生活用水价格及收费管理机制,研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农业用水收费,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依托首都科技人才优势,推动节水技术创新。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发展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制定奖励和支持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积极研发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不断健全用水定额等节水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节水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加强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积极引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经验。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区水务部门要建立违法取用水及浪费水资源监督举报机制,并加大对有关行为和案件的曝光力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节水检查,积极听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有关专家和社会志愿者对节水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推动节水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强化部门管理责任和各区政府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分明、政策协同,合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区两级政府要分别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协调小组,统筹指导相关工作,并将节水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参与。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激励政策,对在节水型区创建、居民家庭节水、农业节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给予奖励;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节水投资稳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资金投入;通过签订节水合同服务、授予节水项目收益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等方式,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节水设施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发挥市场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三)严格节水型区创建考核管理。到2020年,各区政府要按照节水型区创建考核评定办法和有关评定标准,全面完成节水型区创建工作。市水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节水型区创建验收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估、三年一复验,确保各项工作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附件: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职责分工
2.节水型区创建考核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附件1: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编制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三同时”制度;开展节水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节水型区创建考核验收工作;与市规划委共同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十三五”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量水发展”理念;研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权限审批或核准节水设施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市教委:负责教育系统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水型校园创建、校园节水宣传等工作。
市科委:负责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与应用推广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落实污染企业退出奖励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探索节水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模式。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和研究;在土地储备和建设项目相关审批过程中,落实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
市规划委: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量水发展”理念;与市水务局共同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降水管理工作,配合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协助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在市政市容系统推广利用再生水;协助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市农委:负责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综合节水工作。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行业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宾馆饭店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系统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医院及有关科研院所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市社会办:负责节水型社区创建和社会领域节水动员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开展生活用水器具流通领域监督检查;规范特殊用水行业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节水器具生产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取用水定额等节水技术标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节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特殊用水行业监管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绿地林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和精准灌溉工程;落实绿地林地用水以量计征措施;协助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区创建工作。
附件2:
节水型区创建考核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节约用水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节水型区创建考核评定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区政府申报前需按照节水型区创建考核标准对上年度节水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达标后方可申报。到2020年,全面完成节水型区创建工作。
二、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各区政府组织编写节水型区申报材料。
(二)各区政府按照节水型区创建考核标准进行自评,自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提出创建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节水型区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一)加盖各区政府印章的节水型区申报材料;
(二)节水型区创建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各项指标的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节水型区创建工作及自查评分情况;
(五)节水型区创建工作影像资料。
五、考核评定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区进行考核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格审核。市水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二)技术评估。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区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三)现场验收和公示命名。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区进行现场验收,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命名为节水型区。
六、复验管理
节水型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区,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节水型区称号,并要求其重新开展节水型区创建工作并限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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