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6〕6号
京政发[20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取得较好成效。2013年以来累计完成棚户区改造及签订安置协议8万余户,改造农村危房3531户,有效改善了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统筹”要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实施意见,以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15-2017年共改造包括城市危房、老旧小区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2.7万户、农村危房2600户,并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运行更加安全、服务更加便捷,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
一是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进一步细化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条件和标准,完善项目进入、退出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易楼改造、节能综合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并执行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二是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办理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细化完善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鼓励货币化安置,规范征收补助和奖励。深入群众,宣传解读有关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努力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完善支持政策。加大对东城区、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对将搬迁腾退土地改造为绿地等公益性设施以及资金严重不平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注入比例由10%提高到20%。将人口输入区、输出区公共资源及后期管理补偿由现行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调整为市财政全额承担。对东城区、西城区疏解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及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是切实把好安全质量关。坚持把安全质量放在第一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切实严把规划设计关、工程建设关、竣工验收关,确保群众住得放心、生活舒心。
(二)同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一是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在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特别是安置房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要研究确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落实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确保与住宅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列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清单,一并纳入建设计划。
二是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属地区政府负责;道路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中水管线工程投资由市、区两级安排;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投资由各专业公司负责。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直接参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东城区、西城区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周边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中水管线工程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全额支持。鼓励东城区、西城区输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或品牌,其工程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全额支持。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抓紧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加大改造力度,确保任务按时完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村工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做好融资项目对接,提供融资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推动保险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强财政资金与银行贷款、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的集成使用。
(二)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采购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在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价格、用地等相关政策,做好项目征集、筛选工作,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对于确定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推动项目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紧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统筹协调
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好服务平台作用,统筹研究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
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市重大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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