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京政发〔2015〕26号
京政发[201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具有本市户籍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区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由区县民政部门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财产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不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其家庭财产应符合本市社会救助财产认定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2.救助服务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应及时协调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为其提供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转介服务条件、可纳入本市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的,要及时协助申请人申请;需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要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1.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本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与渠道
各区县政府每年要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一年底由区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区县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人数等因素,核算本区县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核算金额公式为:区县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2×5%。各区县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市民政、财政部门,要通过使用中央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加大对区县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保障好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政策宣传
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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