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7 00:24: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京政发〔2015〕21号





京政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首都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了《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节能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修订相关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调整相应审批权限。可依据项目核准权限,逐步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水影响评价审查等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同步下放至区县,实现同一项目前置手续由项目核准的同级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具体技术审查工作也要逐步下放至区县或委托专业社会机构实施。同时,要按照“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采取专项政策支持其发展的重点地区,其规划范围内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可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中的《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即行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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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北京市, 京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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