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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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5〕28号





京政发[201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精神,强化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为重点,统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改善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以市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群众、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将基层公共文化建设作为全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按照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率先完成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的达标任务,充分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基本建成均衡发展、供给丰富、服务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彰显,市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构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体系


(四)设施建设标准化。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坚持均衡配置、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的原则,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精神文明、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建有1座综合文化中心和1个户外文化广场,其中街道综合文化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乡镇综合文化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每个社区(行政村)应至少建有1座综合文化室,其中社区综合文化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行政村综合文化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综合文化中心和文化室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电视机、播放机(含数字电影放映机)、音响、灯光照明等设备。


(五)服务内容标准化。以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制定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特别是明确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中心、文化室的人均藏书量、年人均新增藏书量以及文化辅导培训、公益演出和公益电影放映等文化活动次数。积极开展公共场所阅报栏、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农村广播“村村响”。深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并应与公众工作日工作时间适当错开。


三、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根据本市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促进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逐步将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中心、文化室纳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一体化配送与运营,打通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支持农村文化艺术创作,加大对民间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形成城乡文化交流常态化工作机制。


(七)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辅导培训、展览展示、科技普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公共图书馆应配备盲文书籍,为盲人阅读提供服务。完善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提高接待和服务水平;积极倡导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减免门票费用,在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对特殊群体免费开放。


(八)优化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在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交通等因素,以“一刻钟文化服务圈”为半径,编制城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对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进行优化布局,注重公平、合理安排,鼓励跨街道(乡镇)设置区域级综合文化中心。加快重点新城、新建大型社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解决原有公共文化设施不足的问题。


四、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


(九)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突出公益性主题,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结合实际不断丰富、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十)统筹开发各类文化资源。充分发挥首都各级各类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巩固壮大文化联盟,搭建融合服务平台,统筹用好中央属和市属文化资源。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扩大服务覆盖范围。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基层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捐赠文化资产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工作,严格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十一)鼓励社会化运营方式。创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社会化、专业化运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加强对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文化类社会组织在获取政策支持、人员培训、职称评定和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同等待遇。


(十三)加强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探索具有首都特色、体现专业水准的文化志愿服务管理模式,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管理和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志愿者信息注册系统及数据库。加强对文化志愿队伍的培训,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专业艺术院团、艺术院校等到基层教、学、帮、带,建立志愿服务下基层制度。


五、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十四)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基层综合文化中心、文化室应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有线电视双向网络等,并免费提供互联网服务;通过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确保实现国家、市、区县三级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五)搭建数字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广播电视网等手段,统筹实施全市数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数字文化社区、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等重点项目,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云系统建设。


(十六)加快数字资源库建设。建立公共文化资源数据采集、整合和评估机制,实现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加快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加工,构建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库。应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统计数据报送机制。


六、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七)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创新。高标准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创建方案,全面提升各区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以强化功能为重点,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在基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各界群众组建理事会,共同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市、区县两级公共文化机构能力建设,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总结推广本市在基层公共文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新经验、新举措,引导社会力量和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监督。


(十八)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探索开展“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公共文化服务,实现一体化配送与运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在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构建由市级总馆、区域级中心馆、街道(乡镇)分馆和社区(行政村)基层服务点组成的四级总分馆制服务体系,将市民文明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相关服务融入其中,向基层群众提供图书配送、文化辅导培训、艺术鉴赏、科技普及、文明讲堂和农艺讲座等服务。建立公共阅读服务体系和公益演出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公共图书馆“一卡通”服务平台建设,增加图书通借通还网点。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电影放映资源整合,建立共建共享长效机制。


七、加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


(十九)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在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推进重点工作,特别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文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化、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强化设施保障。严格落实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有关规定,确保公共文化设施与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及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完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公共文化设施移交给区县文化部门管理和使用,并配合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区县文化部门可将公共文化设施委托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和使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发挥设施服务功能。公共文化设施未经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二十一)强化资金保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扶持公益文化惠民项目,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健全监管机制,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用好财政资金,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形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县文化部门统筹本地区的基层文化活动、图书购置、电影放映等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强全市各级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每个街道(乡镇)配备3至4名文化专职工作人员;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方式,为每个社区(行政村)配备至少1名群众文化组织员。建立培训上岗和资格认定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职业教育体系,加强基层文化骨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二十三)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机制,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并引入社会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不断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文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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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北京市, 京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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