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11-07 00:32: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15〕17号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具体执行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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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北京市, 京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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