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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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6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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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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