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1-07 01:43:4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6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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