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1-07 02:03:19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综保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竺综保区。


本办法所称的天竺综保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天竺综保区内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天竺综保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天竺综保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统一管理天竺综保区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天竺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天竺综保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天竺综保区区域建设规划。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区内企业设立、登记和投资等活动所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天竺综保区内集中办理。


第七条 管委会在天竺综保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管委会应当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全部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八条 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对天竺综保区进行执法检查的,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


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天竺综保区内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建立口岸联合办公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通关服务。管委会组织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口岸、交通运输、民航、首都机场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条 管委会设立联合查验中心,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由口岸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联合查验。


第十一条 进出天竺综保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应当凭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单位,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进出天竺综保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通行。


第十二条 天竺综保区内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符合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管委会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管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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