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08 03:33:37

沪府办发〔2018〕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把握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定位和发展要求,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保障需求、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抓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先行先试契机,以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支持力度、优化配套政策、改善发展环境为手段,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优化服务,管控风险、加强监管”的原则,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创新突破、扩大有效供给、拓宽服务领域、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运营效率,从而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政府、单位、家庭承担的养老保障责任进一步合理化,不断充实和完善本市养老保障体系。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产品多样、保障全面、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成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家庭和个人养老储备的有效途径和实体经济长期投资资金的有益来源。更好支持上海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助力上海建成令人向往的卓越的全球城市。


二、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满足多元化养老保障需求


(三)发展创新型个人长期养老保险产品和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发展具有抵御通货膨胀风险功能的长期商业养老保险、生命周期型养老保险等产品,设计符合上海特点、适老性强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创新养老金支付方式、提供长期养老保险产品短期融资服务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四)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按照国家部署,尽快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上海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优化涉税申报流程,实现保险行业与税务部门的信息直接交互,为投保和个税申报提供便利。督促各参与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业务流程,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加强公众宣传,推动企业和个人积极投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稳步提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可复制的先进经验。


(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建设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主动参照使用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和有关标准,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商业保险计划。推动在社会保险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建立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新型管理模式,适时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护理保险试点。通过医保卡资金购买等手段,支持购买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


(六)推动建立特殊群体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的原则,针对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开发涵盖人身意外、重大疾病、老年护理、住院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责任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支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财政补贴、社会公益基金支付、企业出资、个人自筹等方式,向特殊群体提供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七)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


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业务全流程风险管控,并给予政策支持。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和公证等环节,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减免公证费、尽职调查费,引导房地产估价企业对房地产估价服务费给予优惠。研究完善房产处置环节的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


三、深化企业(职业)年金发展,服务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精算管理方面的服务优势,支持经营稳健、投资能力突出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本市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运营和基金管理。支持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鼓励相关部门在开展基本养老保险长期精算平衡测算等工作时,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力量参与。


(九)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衔接企业(职业)年金领取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自身优势,按照“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医养结合”的原则,开发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企业(职业)年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领取期的征缴实施细则。


(十)支持在沪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和申请企业(职业)年金相关资质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各类金融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强创新力度,扩大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上海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并依法依规申请企业(职业)年金相关资质。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支持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在沪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十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提供专项产品和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本市创新创业企业建立专项企业年金计划,以及符合创新创业就业群体特点的综合养老保险计划,提供低门槛高质量的企业年金和保险服务,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助力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上海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健康服务机构。进一步落实用地保障政策,优化审批手续,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存量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要求,积极研究商业保险机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十三)发展专项综合责任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适合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站)、老年人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等的综合责任保险。发挥财政政策扶持作用,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并有效降低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老年用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发专项责任险,丰富老年用品供给。


(十四)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长期稳健投资者的作用,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多种投资形式,积极参与上海地方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新兴服务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领域,鼓励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五)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对外投资与合作


在依法依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进程,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能力。


(十六)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与上海各金融要素市场协调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创新形式,加强与上海保险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金融要素市场的联动。研究探索通过金融要素市场,分散商业养老保险的长寿风险、巨灾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促进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运营。


五、营造商业养老保险良好发展环境,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水平


(十七)加强法制建设


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前沿性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商业养老保险合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商业养老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合法经营活动的保护。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底线思维,立足金融安全,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切实承担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维护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政策,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违规机构和个人行业禁入制度。建立健全商业养老保险及相关领域的定期数据采集和监测机制。加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动本市人口、养老、医疗、税务等信息与商业养老保险信息的共享互通合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医疗、照护等领域的“一站式”结算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二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坚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政府、媒体、商业保险机构等共同努力,通过开办专题栏目、保险进社区、公众宣传日、新媒体推送等方式,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提升企业、个人的养老意识和保险意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交流和国际交流,提升上海商业养老保险影响力。


(二十一)提升服务水平


完善本市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和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人才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运用新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本市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建立符合本市特点的养老保险服务评价体系。


(二十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推动、协调和监督,认真总结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本市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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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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